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两年劳动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违约是很常见的一种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如何赔偿亦是当事人很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违约赔偿也是有原则和标准的,不能随意用之。那么,签两年劳动合同违约怎么赔偿?下文是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劳动合同违约的赔偿方式
   1、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2、金钱赔偿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
   3、代物赔偿
  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二、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
  3、法定违约金分为两种:
  ①固定比率违约金
  固定比率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是固定的,它要求在签订合同时,按有关条例或实施细则规定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或固定比率签订。
  ②浮动比率违约金
  浮动比率违约金即规定违约金比率幅度的违约金。
  4、约定违约金指法律和法规未作规定,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分两种情况:
  ①有关条例或细则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而又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或规定了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在法定违约金的范围以外自由商定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
  ②有关条例或细则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可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偿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②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全文围绕“签两年劳动合同违约怎么赔偿”这个问题,具体描述了劳动合同违约的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四大赔偿原则,从中我们得知,不管是签一年还是签两年的劳务合同,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影响是细微的。事出总有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看清里面的细则,尤其是违约责任和赔偿金的执行措施,才不会为日后埋下隐患。


·工伤伤残鉴定下来多久可以给钱?
      工伤这是一些危险行业所不可避免的话题,就工伤而对簿公堂的也不少。无疑工伤能赔偿多少钱,要进行工伤赔偿有哪些程序、做了工伤伤残鉴定下来多久可以给钱又成为了人文最关心的问题。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工伤伤残鉴定报告下来多久可以给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


·在我们进行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先弄清楚发生纠纷
      在我们进行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先弄清楚发生纠纷的原因,然后再进行想办法解决纠纷,这样就会比较容易解决。那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实践工程款结算纠纷处理过程中,通常存在的纠纷...


·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合法吗
      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合法吗?合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了。如果是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将对这一约定予以保护...


·工程款被恶意拖欠怎么解决?
      工程款被恶意拖欠怎么解决? 一、工程款被恶意拖欠怎么解决? 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 二是收集证据要及...


·发放年终奖前离职的,劳动者能否主张年终奖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①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②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


·建筑工程通常需要经过长达几年的建设工期,在各阶段的工程质量管
      建筑工程通常需要经过长达几年的建设工期,在各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因素有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影响...


·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原则上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的,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要提前3日通知,而要是转正的话,那么通知的时间更长为30日。不过在一些情况下员工却是可以随时辞职的。那到底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员工可...


·工程质量鉴定书模板是什么?
      工程质量鉴定书模板是什么样的? 建设方将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会签署承包合同,其中对工程质量要做出要求,确定验收标准。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会要求监理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确定质量合格的,才能交付使用。那么工程质量鉴定书模板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就结合一篇范文和您讲...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多久做出结果
      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以及受伤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其实都是有权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但此时也要注意期限问题,不同的主体规定的期限是不一样的。而在受理了认定之后,认定部门也是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多久做出结果。 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多久...


·山东省人防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什么?
      山东省人防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什么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山东省人防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规范了人防民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各种标准。下面我们整理以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为例的计算规则。 山东省人防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什么 一、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什么,有哪些规则?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什么,有哪些规则?一、通常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什么 加班工资需根据日工资基数或小时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通常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二、通常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有以下几条规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