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劳动者在入职后,自己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一般都会在劳动合同中有体现,所以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那么,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在实务中,有些单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对于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二、单位不签合同该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签定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从法律上来讲,是更多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这也不能排除单位在劳动合同上面动手脚,侵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就应该了解清楚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避免落入单位设置的陷阱之中。


·委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具有怎样的作用劳动者和用人
      委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具有怎样的作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主要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终止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点:1.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仲裁要请律师吗?
      劳动仲裁要请律师吗? 参与劳动仲裁是律师的一项业务范围。是否聘请律师,取决你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和你的经济条件。 律师代理费各地存在差异,不同律师具体收费也有差异。点击下方【本地律师费查询系统】提交信息,快速了解本地律师收费标准! 二、劳动仲裁律师费是多少 1.一般是按...


·员工请事假半个月的辞退可以吗?
      员工请事假半个月的辞退可以吗? 一、员工请事假半个月的辞退可以吗? 员工在合法的假期时间内,是不可以辞退的,如果到期后仍不工作的,可以协商辞退处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


·员工入职不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劳动关系就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在入职之后,但是有的人对此不是很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不能通过劳动关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员工入职不签劳动合同会怎样?下面就详细介绍。其实在现在,只要双方明确了合同的具体内...


·基本工资的定义是怎样的
      如今,很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都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现象,除了有基本工资外,还要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等。而针对其中的基本工资,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接下来,我们带来基本工资的定义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基本工资的定义是怎样的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


·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对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3.同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文件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文件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文件的。但是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说事先通知工会。 二、程序 (一)事先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


·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
      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 施工过程中存在错误,发生意外,或者没有按照标准执行,工程延后导致损失等等,都需要对施工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最常用的措施就是罚款。那么,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下文是关于工程罚款单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工程罚款单的模板 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可是五险一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可是五险一金包含什么以及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相信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以及工薪阶层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我们就章丘五险一金缴费比例为您讲解一下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 一、五险一金包括哪些内容?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


·劳动关系的概念与分类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是必然的,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国家制定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在生活中比较普遍,但是关于概念性的东西很多人不太了解,比如劳动关系的概念与分类是什么,下面我们就此为您解答。 ...


·建筑工地农民雇佣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地农民雇佣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建筑工地农民雇佣工死亡并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法律规范仅规定了需要支付的赔偿项目,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