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有哪些当我们对于劳动争议管辖权存在异议的时候,是可以提出申请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呢?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1、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2、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形式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4、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综上所述,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我们要注意,在进行提出异议的时候,首先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人是不可以提出异议的,另外,提出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如果超过法定的时间,是无效的


·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写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写什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实际原因写即可。劳动者只是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不需要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


·监护人可以自己辞掉自己的监护职责吗?
      监护人可以自己辞掉自己的监护职责吗?不能,一旦被确认为监护人后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除非被剥夺不能自己辞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有关人员...


·兼职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兼职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兼职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就是劳动合同属于全日制用工,兼职协议通常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是合法的,劳动合同...


·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如何认定
      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如何认定人工授精生育是指利用人工生殖技术,采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方法。这往往是夫妻双方无法通过自然生育,必须借助科学手段,用人工方法获得子女。对于同质人工授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丈夫的精液所生的子女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


·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补偿?
       在时代的大背景之下,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在入职之前,双方都会签署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一旦双方中的任一方出现违约情况,都会受到这份合同里的条款约束。那么,作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如果用人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补偿呢?下面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 一、单位如何...


·工资欠条格式范本是怎样的
      工资欠条格式范本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给职员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公司遇到一些特特殊情形时,可以暂缓工资的发放时间,为了避免纠纷,职员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欠条格式范本的格式规定,书写工资欠条。 一、什么是欠条 欠条是欠款的凭证,...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各县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明确各参建方责任,贯彻建设部建立分户验收制度的要求,结合《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


·劳务费怎么算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怎么算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


·工伤待遇与烈士待遇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工伤待遇与烈士待遇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不可以同时享受,对于工伤待遇可以享有的情况下,一般是存在劳务关系的,而烈士待遇显然是不存在的。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项目结束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项目结束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项目结束了,那么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合同期限已满。 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