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处理施工单位的工程索赔纠纷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如何处理施工单位的工程索赔纠纷 一、索赔条款
  在我国《合同示范文本》中可引用的索赔条款是相当明确和具体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特殊保密增加的措施费;
  (2)工程师指令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4)发包人未完成其义务,造成延误;
  (5)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6)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7)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8)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重新检验合格;
  (9)符合合同中价款调整条款;
  (10)发包人供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11)设计变更;
  (12)不可抗力;
  (13)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1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二、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会议纪要;施工记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有效信息等等。
   三、索赔报告
  由于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不太相同,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也不尽一致。但总的来说,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该部分应包括索赔事项发生的概述和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同时附上索赔报告编写和审核的主要人员名单。
  2、根据部分。该部分包括索赔事件从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具体情况,并附上所引用的合同条款。
  3、计算部分。在该部分施工单位应采用合适的计价方式阐明索赔额的要求总额、各种索赔的计算以及计算依据和证据资料。
  4、证据部分。该部分是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出的有关工程索赔纠纷的处理方式。我们认为由于工程周期长、复杂性等因素的存在,工程索赔纠纷必不可免。只要施工单位在日常活动中多注意积累资料,并且按照正常的索赔程序进行维权,当危机发生时,施工单位都能从容且有理有据的主动出击,减少自身的损失


·员工离职公司要员工赔违约金吗?
      员工离职公司要员工赔违约金吗?一般来讲,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离职,是不需要赔偿或违约金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


·一、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工资卡的时间是多久?
      一、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工资卡的时间是多久?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


·离职与续签有什么流程?放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咋办?
      如果合同到期或许会有人选择离职或许有人选择续签、离职,也可能直接退休。那我们有离职什么流程呢?不选择离职的话应该怎样?放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咋办?会不会不一样?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下面就请跟随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最迟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


·违法辞退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依据是什么?
      违法辞退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依据是什么?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身又无过错,因此法律规定一方...


·出纳基本工作流程:
      出纳基本工作流程: 货币资金核算: 办理现金收付,严格按规定收付款项。 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 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 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 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 ②往来结算: 办理往...


·如何认定劳动者通知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所强调的书面形式,一般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办公室...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流程是什么?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流程是什么?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通知工会:公司人事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


·很多时候,在用人单位有一些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
      很多时候,在用人单位有一些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但也是要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依法要求双倍工资的支付。那么实践中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是什么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是什么 先去注销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然后再回去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注销营业执照,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 如果刻了公章,还带上公章,(公章上缴到工商局) 到你到处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所, 填一份申请注...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