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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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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原判较轻的附加刑改判为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围绕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此,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设置了一系列的程序和制度。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而不是一审终结,就是为了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人民法院切实经过二审终审后,以程序的公正来确保案件审理最终得到实体上的公正。被告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表明被告人自认为罪轻或者无罪,要求上级法院纠正原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不仅没有减轻处罚或者宣告无罪,反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违背了被告人上诉的初衷;被告人甚至会后悔提出上诉,这就增加了被告人上诉的思想顾虑,甚至在第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情况下,由于惧怕二审法院可能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

  

   因此,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来讲,就是不能给被告人的上诉设置任何障碍,使被告人的上诉渠道畅通无阻。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方面可以彻底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使其能够放心提起上诉,陈述上诉理由,保证上诉制度的切实执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第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维持正确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刑罚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类是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即不能同时判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附加刑则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刑”,显然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因为,附加刑也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加重附加刑也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也是“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可能会使个别被告人“占便宜”,个别案件的量刑问题无法得到纠正,但这毕竟是个别案件,同刑事诉讼设置上诉制度和第二审程序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质量相比,显然后者更为重要;如果选择前者,则意味着上诉制度形同虚设,第二审程序也要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一些具体情形:(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其中,第(二)项规定,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五)项规定了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适用附加刑。但《刑诉法解释》对于第一审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能否加重附加刑没有规定,各地法院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二审除了增加适用附加刑的,也有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的例子,这也属于加重附加刑的处罚。

  

   因此,《批复》为了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基础上对附加刑的适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即第一审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第一审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其中,“原判附加刑较轻的,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大体包含这样一些情形,如不能将罚金改为没收财产,不能增加罚金的数额,不能将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1998年7月16日         苏高法发[1998]14号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


·什么是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所谓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对自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2011年7月26日 苏高法[2011]370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各类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在法律上,可以把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为人明知银行系统发生故障而取款的行为(以下称先前取款行为);第二部分是行为人得到额外款项之后不退还的行为(以下称事后占有行为)。 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对这两部分分别考察。 首先,先前取款...


·危险驾驶怎么量刑处罚?
      法律规定,驾驶人飙车、醉酒驾车等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危险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并且事故损失较大的,比如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会被检察机关立案起诉,要接受法院的审判,最后被量刑处罚。   首先,危险驾驶的行为有以下: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 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法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显然,许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


·什么是量刑种类?
      

刑法 规定的刑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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