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信用卡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实践中,持卡人因保管不善致使信用卡丢失、被盗后被他人恶意消费是这类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的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放置;持卡人随意泄漏信用卡的密码;将信用卡借与他人或转让;利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时,由于电脑的安全保护系统存在漏洞,冒用人通过破译持卡人的网络账户密码,冒充持卡人进行消费、转账等交易。因此,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定期的更换密码,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不是很完善,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不具有横向联系性,无法全面掌握个人的不良信誉记录,使得部分人群对个人信用的漠视,进行恶意透支时肆无忌惮。实践中,持卡人一般采用短时间内多次、多地域提取现金或消费无需发卡机构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并在巨额透支后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本金超过一万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诉。消费者透支的原因有很多,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消费者都应该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内进行透支消费。透支消费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所面对的不仅仅是高额的透支本息及费用,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诉。持卡人应该重视透支款并养成良好的刷卡消费习惯和信用。

   消费者和银行签订的信用卡申领表及领用合约都是统一格式制作的,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以对方未有明确告知为由主张格式条款无效。但是,有的银行在声明及申请人签名栏中注有“申请人知悉并了解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等内容,这将用于证明银行已就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因此,消费者在签字前一定要注意阅读信用卡领用合约,尤其是相关费率及违约责任部分。银行出于占领市场考虑,为办理信用卡的消费者提供小礼品,消费者往往为了领取小礼品忽略领用合约的规定,甚至连声明和申请人签名栏中的内容都不仔细阅读的做法不可取。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
          1.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出具借条,此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条由此而产生。当...


·名为委托,实为借贷,该如何认定
      1.若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的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消除,此时其与民间借贷极易产生混淆。实践中认定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往往具有以下的特征: (1)委托理财协议仅约定支付的金额、还款时间、本金的收益比例等内容,并未就委托理财的具体事项进行约...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 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


·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受伤的,夫妻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侵权行为之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利益指向出发。如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所使用,两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发时夫妻一方的驾车行为属于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侵权之债...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至女儿名下,能执行女儿名下财产吗
      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财...


·申请执行人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诉讼主张权利。 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规定:“6.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


·公司出资人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经合法程序抽逃出资,构成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违约之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公司股东应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当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公司...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人不能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的,也无权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1条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
          在处理债权债务的案件中,特别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08年9月28 日,方先生接到朋友呙女士的电话,因为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20万元,于是方先生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