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分别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他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是有一定义务需要履行的。那对出租人来讲,规定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呢?而作为承租人,又有哪些义务?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适用状态,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有瑕疵而妨碍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换同类租赁物交付使用。如果租赁物附有从物,例如,机器的配件、检修工具等,从物也一并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赁物的技术性较强,出租人还应交付有关装配图纸、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资料。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谓维修,是指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进行修理,以使其达到约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状态。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必须符合租赁物是在出租期间发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等条件。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应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l)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撤毁、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民法典的规定。
   (3)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还规定,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入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除法律另有规定,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原状。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正常使用并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合理的老旧和磨损进行赔偿。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了改装或改建,那么承租人座予恢复原状。
  不管是作为租房合同中的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他们肯定都是负有一定义务的。当然,由于合同地位不同,那么所负的义务当然也就是不一样的。至于其中出租人有什么义务,我们已经作出了讲解,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了解。
  
  
  


·一、贷款买房提前还贷的情况?
      一、贷款买房提前还贷的情况有哪些 1、等额本息贷款,没有超过贷款年限三分之一,此类房贷者可以提前还款。等额本金,没有超过整体贷款年限四分之一,此类房贷者可以做一部分提前还款。 2、公积金月缴纳金额较高的房贷者,由于公积金是专款专用,如果不用于还房贷,放在账户里也取不出来,...


·唯一住房能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吗
      唯一住房能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催告期限是多久?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催告期限是多久?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通知对方,该“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其他任何意图的表达,通知在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即生效,如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提出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


·婚前买房究竟需不需要公证
      在现代社会中,男男女女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了,认为做婚前房产公证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让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在法律上婚前买房究竟需不需要公证?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婚前买房需要公证吗 国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规...


·离婚后房产怎样分割
      在实践中,夫妻离婚时除了十分的关心孩子的抚养权以外,房屋的归属亦是他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毕竟相较于存款而言,房屋的价值可能会更大,况且每个人都有住房要求。那么,离婚后房产怎样分割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后房产怎样分割 (一)比较常见的离婚后房子分配 1、...


·买房婚前财产如何界定?婚前财产是什么?
       买房结婚乃人生大事,婚前有房产不仅能够赢得丈母娘的青睐,更能给未来的生活提供稳定的居所。但是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高居不下,随之而来的则是房产分割问题。那么面对房产争执,买房婚前财产如何界定呢?下面请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何为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


·购房合同中甲方违约金不支付怎么办?
      购房合同中甲方违约金不支付怎么办?购房合同中甲方违约金不支付可以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后可以适当的减少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根据《民法典》(202.01.0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


·房屋他项权证什么情况?
      随着结婚生子等人生阶段的到来,买房成为80、90后避不开的话题,但是面对高企的房价能全款购房的人实数少数,大多数人都需要进行按揭贷款,此时会涉及到房屋他项权证的办理和注销等事宜。但是很多人却一直都搞不清房屋他项权证什么情况,本站我们今日特来为您解答。 一、房屋他项权证是什么 房屋...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城市的发展总是离不开土地,如果土地使用没有新地可以扩展或者老旧土地过多的话,就会采用征地的方式来进行城市的新发展,让城市建设能够更加便利。虽说土地国有,但是在征地后我们还是可以得到相关补偿的,而且价值一般都不会低于原价值。那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什...


·二手房定金合同纠纷有哪些
      您在看房的过程中,看中房子后并与房东协商好房屋价格,此时就需要交定金。一般是先交定金再签买卖合同。关于二手房定金合同,如果稍有不慎当事人双方也容易产生纠纷,那么,二手房定金合同纠纷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介绍吧。 一、二手房定金合同纠纷有哪些 (一)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


·湖南二手房屋买卖税费的规定?
      湖南二手房屋买卖税费的规定有哪些 1、契税(买方支付) 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