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计件工资是怎样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计件工资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资的方式,这种方法一般是多劳动多得工资,在法律上对于这种计算方式也是有一定的说明的。那么,劳动合同法计件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劳动法计件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计件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在签订计件工资劳动合同时,仍旧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来。不过,由于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所以需要格外注意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一些规定,例如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是否符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停产、放假期间待遇又是怎样的,这些都需要明确。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二、计件工资的形成方式
  
  1)无限计件工资:员工工资收入完全取决于其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数量的多少和事先规定的不变的计件单价,超额收入不限,亏额损失亦不予补偿。
  
  2)有限计件工资:即对工人个人单位时间所得计件工资收入总额给以一定限制。比较常用的方式:对个人计件工资收入规定最高限额、采用超额累退计件单价、采用可变计件单价。
  
  3)全额计件工资。
  
  4) 超额计件工资:又称计时计件混合工资。
  
  5)差额单价计件工资:①两段单价计件。②累进计件。③累进计件。
  
  6)间接计件工资。是对于企业中某些辅助工人实行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7)经济责任承包计件工资。
  
  8)联质计件工资:即计件工资收入以产品质量好坏为主要的计算依据的工资形式。
  
  9)包工工资。
  
  10)提成工资。
  
  11)产值单价计件工资。
  
  12)最终产品计件工资。
  
  三、劳动法计件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的,对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的概述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制的转化形式,指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它的一般表现形式有: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要实行计件工资,企业生产需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如需要有明确的方法以计量产品的数量,需要有明确的标准以确认产品的质量,并需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和相应的统计制度等。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合同法计件工资,我们要注意,如果是按照计件工资的结算方式,一般我们是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而且,对于法定节假日来说,也是要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工资的倍数支付的。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不一致该怎么办?
      进入单位工作要签劳动合同,离开单位的时候也要签解除合同,是因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合同文书形式产生和消灭。现在是民主社会,所以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都要求双方只有协商一致才能生效。但是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不一致该怎么办呢?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不一致该怎么办? 劳动者...


·一、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
      一、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 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正常上班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相关...


·劳动合同超出退休年龄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超出退休年龄还有效吗?劳动合同超出退休年龄就无效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且劳动者也不主张退休权,法律就应该维持双方劳动合同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律师能代理工伤认定吗?
      从事冶炼行业的工人,处于高温环境中,发生工伤的情况比较普遍。发生安全事故,受伤的工人得到有效治疗后,工厂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人可以自行向劳动局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办。经过认定,构成工伤的,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律师能代理工伤认定吗?下面请看我们带来的这篇文章。 ...


·建设工程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利民工程都是由政府进
      建设工程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利民工程都是由政府进行规划建造的,但是政府并没有工程建造的能力,所以会选择对外进行承包,通过其他有能力的建筑团队对工程进行修建,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还会拥有保修期,但很多人不知道保修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那具体来说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


·关于工伤赔偿标准
      关于工伤赔偿标准,相信对于很多遭受了工伤的职工来讲是很重要的吧。要是没有这个赔偿标准,那么自己受到的损害,也就不知道应该按照什么来进行索赔了。下面,我们为您带来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一、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标准: (1...


·在社会生活当中,只要有工程的修建,就会涉及到工程质量的验收和
      在社会生活当中,只要有工程的修建,就会涉及到工程质量的验收和管理。任何一项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以及施工完毕后,都会不断的对自身的质量进行检测和修正,并且各省市制定的都有建筑工程的管理方法。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


·建筑工程财产损害纠纷如何解决
      建筑工程财产损害纠纷如何解决 一、建筑工程财产损害纠纷如何解决 1、正确认定事实。 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鉴定要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 (1)从相邻关系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要考虑相邻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要考...


·劳动合同中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合同中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


·劳务输出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内容
      劳务输出说的简单点,就是组织国内的民工到国外从事劳务活动,民工以此获得一定报酬的行为。相信很多人对劳务输出的理解与我们的差不多,那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劳务输出的呢?究竟劳务输出是什么意思?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务输出是什么意思 劳务输出是劳动力空间流动的一种形式...


·拖欠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吗
      劳动者与单位相比永远都处于弱势地位,单位可以找任何借口克扣工资、拖欠工资,那么劳动者在单位拖欠工资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解除,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要怎么补偿,毕竟是因为单位的原因才解除合同的。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拖欠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拖欠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吗 用人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