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江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江苏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内容,该规定对房屋被征收后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居民应享受的保障性房屋政策及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细节、和被征收房屋的损失补偿标准等均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可见当地政府从实际出发切实为民的服务精神。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政策,欢迎登陆。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


·房屋转租合法吗,转租是否合法
      在不能继续租赁房屋,但此时租房期限又没到期的时候,有的人就会将房屋转租出去,目前在我国房屋转租合法吗?如果法律规定不合法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容易产生纠纷,也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接下来,我们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房屋转租合法吗,转租是否合法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


·公司注册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公司注册时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登记,才能完成注册手续。个人用房屋租赁合同您都很熟悉,那么,公司用房屋租赁合同又有什么区别呢?有哪些需要格外注意的事项呢?下面,我们精心为您准备了一份公司注册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供各位参考。 公司注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其次,需要保留好装修的相关合同、票据、支付凭证,如果在日后因出租人违约造成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进行赔偿,同样,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是否就是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现在已经是婚姻关系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了。因为根据我国的司法经验,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包括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有不动产的争夺,这些都是在婚姻关系解散的同时双方据理力争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是否就是共同财产? 一、新婚姻法关于...


·子女协商继承房产协议范本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子女协商继承房产协议范本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房屋继承协议书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


·夫妻协议离婚房产怎么过户手续材料有哪些?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闪婚闪离已成为现代家庭中不可忽视的现象,因三观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通常会涉及到房产过户的问题,那么根据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夫妻协议离婚房产怎么过户手续材料有哪些?在过户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找中介租房子需要注意什么
      找中介租房子需要注意什么1、找正规中介,看中介公司营业资质,可以网上查一下。2、尽量租房东的房子,不要租中介租过来的房子,确认签合同确认房东信息,房本,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应该留存一份。3、认真看合同每一条款,对比建委网站公布的标准合同,有霸王条款不签约4、要明确违约责任,及押金退还...


·银行贷款买房要抵押吗?
      按揭(贷款)买房时当今人们所热捧的,但是按揭买房是有一定条件的。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对于贷款买房者有什么样的要求?在银行贷款买房需要抵押吗?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在银行贷款买房需要抵押吗 在银行贷款买房是需要抵押担保的,对于按揭买房的人,申请按揭买房银行是有标准的。 二、银...


·在我国买房子拿钥匙需要注意什么?
      在我国买房子拿钥匙需要注意什么? 正常验收房子时间一般是持续2-3个钟头,建议早晨8:30去或下午2:30去。正常验收房子时间一般是持续2-3个钟头,建议早晨8:30去或下午2:30去。 新房交钥匙注意什么?第二点验房过程。 1)去物业部门查看资料部分,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需...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孩子的?
      当今社会,离婚的概率变得越来越大,这不禁让人感到诧异,或许也太多的人会问,为什么离婚的概率会这么大,您也许会从新闻上,电视上看到不计其数的离婚的家庭,这已经变得习以为常了,一个家庭的破裂也直接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很多家庭最开始也是为着孩子的成长而一直忍受,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事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