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举证问题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找全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法律根据。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撤销案件有两种类型:一、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但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从而向法院提出撤销权诉讼。二、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法院的判决债务人偿还判决已经生效,案件进入执行期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两类案件中,第一类撤销案件往往因为原告举证责任较大,而且难以举证等原因,导致原告败诉。在这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不仅仅要举证债务人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由于债务并没有到清偿期,所以还得举证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自己债权。这些证据比较难以取证。而第二类撤销案件中,原告只要举证债务人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可,很多时候就以原告胜诉结案。

      由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撤销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承担举证责任存有争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举证,明显对第一类案件中的债权人不利。因此,我们认为在债权人举证证明了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债务人要想抗辩债权人的主张,就应当就其处分财产行为的正当性举证,即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这一事实,则表明债权人的主张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应被撤销。


·信用卡逾期不还款的法律后果
      信用卡最大的特点就是有透支功能,但事实上构成了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到期不还款,不但可能会造成法律纠纷,还会承担高额罚息,最重要的是会形成不良记录,给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1、承担高额罚息。信用卡违约后,通常涉及到的罚息费用为循环利息费用和滞纳金。循环信用实质...


·民间借贷,不提供借条、转账凭证可以立案吗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仍应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故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0年施行的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条基本沿袭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1条的基本精神,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提存的类型以及区别
          目前,我国公证机关接受的提存分为两类:
    
      一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清偿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将无法...


·股东认缴期限未到,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从事法律行为(比如签合同),因此公司也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其行为负责,当资不抵债时,通过破产程序解决。 2、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指的是以出资额为限。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的,除抽逃出资等...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产生债...


·过了诉讼时效的借条如何处理
      1.协商出具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借贷纠纷中,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


·破产抵销权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


·公司出资人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经合法程序抽逃出资,构成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违约之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公司股东应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当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公司...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nbs...


·什么是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