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大陆人民如何办理台湾地区的遗产?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1、继承台湾遗产时,应申报遗产税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
 
  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者,应于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表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以书面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但该继承案件有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者,仍应由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依法办理申报。
 
  前项应该申报遗产税之财产,已经由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申报或经国税局依规定径行核定者,不必再办理申报。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法令依据: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六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2、向法院提出为继承之表示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应检附文件:
 
  申请书,应载明左列各款事项,并经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居所:其在台湾地区有送达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为继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实。
 
  供证明或释明之证据。
 
  附属文件及其件数。
 
  管辖法院。
 
  年、月、日。
 
  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全户户籍誊本及继承系统表。
 
  符合继承人身分之证明文件。该身分证明档,需向大陆地区各该管辖之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再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申请验证。
 
  法令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3、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检附何种档?
 
  遗产税申报书。
 
  经核准延期申报者,核准延期申报文件。
 
  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及继承人户籍数据。
 
  大陆地区出具之亲属关系证明档,幷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法院准予继承核备之档。
 
  继承系统表。
 
  遗产(如土地、房屋、存款……等)及扣除项目之相关证明档。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4、继承台湾有关扣除之规定
 
  扣除额可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相关规定,如:
 
  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百万元。
 
  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有未满二十岁者,幷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一百万元。
 
  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残障福利法第三条(现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之重度以上残障者(应检附身心障碍手册复印件),或精神卫生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病人(应检附专科医生严重病人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每人得再加扣残障特别扣除额五百万元。
 
  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四十万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四十万元。
 
  但是继承人中抛弃继承权者,不适用前述各项规定之扣除。
 
  法令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


·台湾人继承大陆遗产的步骤?
      

    根据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台湾居民在大陆地区享有与大陆居民同等的继承权,只要符合大陆地区《继承法》的规定,台湾居民可以继承大陆居民的遗产。台湾人也可以继承台商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合法遗产。

 “继承人”包括法定继...


·无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公民死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的财产。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无业城镇居民,其遗产权归国家的所有;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集体所有;如果是个体劳动者,原则上也收归国有。<...


·未办理收养登记仍有继承权
      案例:
村民祁某同其丈夫施某15年未曾生育,两人便在1996年收养了刚刚出生几天的小施成为养子。当时,两人并不了解国家关于收养的登记制度,故未办理收养登记,只为孩子登记了户口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2007年,...


·哪些财产不能当作遗产来继承?
      ①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②人身权不可继承;③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⑤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遗产分割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


·公司股权遗产如何继承?
      股权继承纠纷是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权确权纠纷,并不是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遗产的纠纷,其诉讼案由属股东权纠纷,而非遗产继承纠纷。   股权体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继承人之所以提出确权诉讼请求,往往是其主张股权得不到公司的认同。   公...


·如何分割遗产
      本文所讲的遗产分割的是指继承人如何取得应继承份额。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依被继承人遗嘱继承所指定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时,如果遗嘱中定有分割遗产的方法,或者在遗嘱中委托他人代为决定的,只要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


·遗产按什么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丧葬礼金的性质认定及分割原则
      丧葬礼金并非遗产,且存在返还的可能性,在分割时就不应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具体分割时,应当把握以下程序和原则:一是协商处理原则。首先应由近亲属之间协商处理,或者当地有风俗习惯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协商处理。二是确定礼金来源。丧葬礼金的给付具有非常浓郁的人情因素,其来源非常广泛,既有死...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


·大陆人民如何办理台湾地区的遗产?
      

    1、继承台湾遗产时,应申报遗产税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