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我国古时候,根本就没有什么劳动者,只有奴才、帮佣等,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彼此之间充其量也就是雇佣关系罢了。而在现代化的今天,劳动关系却已经取代了雇佣关系,成为了主流。那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1、主体及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2、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雇佣法律关系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3、形成的过程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雇佣法律关系则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4、内容不完全相同。根据上述区别,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不具有广泛性;雇佣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5、客体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行为;雇佣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6、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有行政责任;雇佣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作为刚入职的劳动者,您一定要及时“提醒”单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您与单位之间可能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这对您而言,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建立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还是有很多区别的,对劳动者来讲也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问题。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公司辞退员工条件有哪些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赔偿吗
      工作中常见的是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情况下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做出双倍工资的赔偿呢?可能很多劳动者都搞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


·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诈骗批捕后如何处理?
      一、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诈骗批捕后如何处理?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诈骗批捕后按照职务侵占罪来进行处理。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


·国有企业能随便辞退员工吗
      国有企业能随便辞退员工吗?国有企业不能随便辞退员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2023新十级工伤鉴定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时,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部门工伤鉴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鉴定所得的不同伤残等级,法律上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不同赔偿标准,随着时代发展标准也在变化,那么2017新十级工伤鉴定和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鉴定标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


·员工辞职单位不批如何处理劳动者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
      员工辞职单位不批如何处理劳动者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但须程序合法。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首先明确一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


·销售离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销售离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其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有哪些内容?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有哪些内容? 现如今,很多企业做工程都是承包给一些专业的公司进行实施,企业只需要告诉实施方他们的要求及最后达成的效果,当我们把一个工程做完后,我们就需要向客户方提交相应的文档及验收结果看是否满足要求,那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就跟我们一起来了...


·在我国劳动合同离职赔偿违约金有效么?
      在我国劳动合同离职赔偿违约金有效么?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


·不胜任工作可以随意调岗吗
      不胜任工作可以随意调岗吗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


·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是可以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的,但是任何一项赔偿都是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为工伤。因此我们员工在受伤之后首先应该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然后申请赔偿。那么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