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工作期间,如果员工发生了意外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之后企业需要为员工进行补贴费用,赔偿吗?这些都是需要相应的证明,法律对这些都会有相应的条文规定,相信现在很多人都对工伤认定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兴趣,我们这就为你们展开详尽的介绍,希望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工伤认定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的《工伤认定办法》内容如下。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就是工伤认定办法修订,在确定工伤的时候,要想在短时间内可以认定,我们需要经过一步步的审核,通过,向企业递交完整的材料,才足以证明,最后企业方才可以考虑是否通过。相信通过我们的介绍,你们也可以对工伤认定有了足够多的了解,如果还需要任何的帮助,也可以随时咨询律师。
  
  


·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要赔偿吗?
      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要赔偿吗? 一、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要赔偿吗? 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不需要赔偿。因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


·根据重庆最新劳动合同法编制的重庆劳动合同书 根据重庆最新劳
      根据重庆最新劳动合同法编制的重庆劳动合同书 根据重庆最新劳动合同法编制的重庆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 效。 二、...


·对于工伤事故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对于工伤事故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1.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费金额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未填有效吗?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未填有效吗?签订日期并不是必备条款,所以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用工之日就开始了,和劳动合同上面的签订日期无关;且签订日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所以,这份合同有效。具体的劳动关系的形成是您上班第一天开始起算的;而不是签订合同的第一天;可以通过工...


·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有哪些
      工资与劳务报酬作为劳动者其合法应得的收入,是他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往往分不清工资和劳务报酬的区别。下面我们为您详细区分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再紧接的第二款中明确定义“工资...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


·工作人员泄密如何处理?
      工作人员泄密会受到经济上减少分红以及职位上被降职等的处罚,泄漏公司机密,情节轻微的,将会受到公司的行政处罚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会受到刑事处罚。1、故意泄漏公司机密罪肯定是犯罪行为;2、但是要构成这个“故意泄漏公司机密罪”,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办?可以维权吗?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办?可以维权吗?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在期限到期时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中有些事情也会赶得比较凑巧,刚好在女职工怀孕期间期限到期了,那么这个时候有的公司为了减轻女职工孕期的负担,索性铤而走险直接辞退女职工,严重损害女职工的...


·中国新刑法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既遂判几年?
      中国新刑法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既遂判几年?根据新《刑法》的规定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既遂可能会被判三年的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情况如下: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劳动合同附件范本是什么样的?
      劳动合同附件范本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附件甲方乙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下称“合同”或“劳动合同”)作如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遵守。1、乙方确认,在入职前甲方已将其在甲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及劳动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