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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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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来的,是为保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工程价款最终得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它优于银行贷款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有行使期限规定的,若超过规定的行使期限,则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又该如何起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工程款最终得以实现,它主要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物化到建筑物当中,当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就建筑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建筑物的价款能够最大化体现的时间是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后,所以对于履行完毕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之日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而对于因纠纷承包人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形,因承包人合同未履行完毕,工程没有实际竣工日,根据优先受偿权的特点,从有利承包人的角度,承包人停工日早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承包人停工日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则承包人实际停工之日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按以下情况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工程欠款的结算
      工程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以及承担担保的第三方签订合同,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 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


·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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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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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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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


·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为先履行抗辩事由拒绝支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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