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年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年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可以登录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第十四 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全部内容,各位南通的拆迁户们可以根据上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自己所能得到的房屋补偿金,而补偿金的多寡与自己所拥有的房屋的使用面积息息相关,各位拆迁户们要实事求是的上报被拆迁房屋面积。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城中村房屋离婚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离婚争议中财产分割是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家庭财产不仅包括各种现金、证券以及物品,还包括房屋等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尤其是有即将拆迁的房屋,离婚分割财产时就更容易出现纠纷。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城中村房屋离婚分割的方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城中村房屋离婚分割的方法 根据《婚...


·在房屋出租的时候,当事人是需要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的,那么房
      在房屋出租的时候,当事人是需要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的,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流程有哪些呢?在签订合同时也需要注意相关事项,当事人双方都需要携带相关资料文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办理,租赁工作人员需要审查、监证等,下面我们就将为您解答具体的问题,请继续阅读。 一、房屋租赁合...


·甘肃省木材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写?
      房屋租赁合同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文书,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规范,对于双方发生纠纷时有着关键的作用。甘肃省木材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写呢?必须具备哪些要素?下面法律我们提供一篇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供您参考。 甘肃省木材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


·按揭房产,在夫妻离婚时怎样分配
      在生活中,夫妻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的短时间内,一般都会买房,毕竟有了自己的住所咱才能安心的处理其他事情,可天有不测风云,有些夫妻在房贷还没还清的情况下,就面临了离婚的问题。那么,按揭房产在离婚的话该如何分配?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


·共同房产离婚房子归谁所有?
      房产归属的纠纷是夫妻离婚时最常见的纠纷之一。离婚后房产归谁所有需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分配,但是由于法律的概括性,很多情形在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解决共同房产离婚房子归谁的问题需要了解下面的知识。 一、共同房产离婚房子归谁 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在农村房产女儿有继承权吗?
      在农村房产女儿有继承权吗?有1、“农村房子女儿有法定继承权。《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儿、女均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儿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对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儿、女均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2、《民法典》第...


·恩施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恩施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也经常看到一些人不愿意拆迁而当钉子户,人们之所以选择当钉子户,其实也并不是舍不得房子,可能是因为在拆迁补偿款这部分没有与政府协商好,这也是您最关注的问题。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恩施段房屋拆...


·一、贷款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一、贷款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贷款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一)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在结婚之前,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做个鉴定,如何分配婚前财产可以去公证处签订婚前协议,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婚前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农村集体产权房屋买卖可以么?
      现在很多人城里人都羡慕农村的环境,都想到农村买一套房子养老。在农村,房子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上,这和城里有所不同。并且,在农村建房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才行。那么农村集体产权房屋买卖可以么?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资料为您说一说。 一、农村集体产权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集...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在选择租房的时候,也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签订的合同。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另外一方面来说,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也是对房屋的保护。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实际损失的30%以内。因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计实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