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撤销权的意义及适用范围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破产撤销权的意义及适用范围 一、破产撤销权的意义
  (一) 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取向 债权人依法自债务人处主张权利,获得债权的清偿,是民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虽然我们尊重交易活动中“合同相对性”和“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破产法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对民法上的私行为进行适当的干预,其本身具有正当性。在民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中,合同当事人基于所有权、合同相对性、意思自治可以自由分配自身的权利义务。该行为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第三人亦不能随意干预。但是,如果正常的调节方式出现失常,法律不对这种失常的秩序进行限制和规范,必将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不能获得相应救济,此时,破产撤销权的存在显得尤为必要。同时,企业濒临破产,其现存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债权人不可能得到完全的清偿,那么,要确保债权人得以公平的分配,为债权人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制定一套合理的规则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因此,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可撤销行为进行撤销的权利,亦是体现法律公平的价值所在。
  (二) 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其必要性 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遇到的破产债务人,其在企业经营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形时,总是为自己寻求退路。因为与债务人关系较为疏远的债权的存在,债务人往往与熟悉的、关系密切的债权人串通并实施清偿,甚至虚构债务的存在转移企业资产。其结果即导致有些债权人合法利益不能保障,使得这些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债务人不法行为的存在,使得许多的债权人出现恐慌,加速企业陷入恶性经营的境地,导致企业信誉下降,破产财产价值加速流失。如果不对债务人的不法行为进行限制、规制,将导致社会的信用危机,人们在交易时对交易对象的信赖将完全打破,其对交易对象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预期始终无法达到,这将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和效率。因此,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也有赖于撤销权制度的建立。
   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可撤销行为。判断非正常压价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与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在实务中,应考虑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对于稍低于市场价格的出售行为,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一概地予以撤销。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0.7以上则应视为过低价格。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在英国破产法上称“过低价值交易”,规定称,与他人进行的交易使公司得不到约因,或与他人进行交易中,对方提供的约因价值远远低于公司在钱或金钱价值方面提供的约因,均属过低价值交易,可予以撤销。
  (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偏颇行为是大陆法国家的用语,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在英美法国家称为优惠行为。该行为撤销的理论依据是保护债权人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这种清偿,当事人的主观上必须有恶意,即债权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偿可予撤销。
  以上就是破产撤销权的意义及适用范围的内容,我们在权利被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破产撤销权能保证我们在公司清算时公平的得到财产中属于自己的债权。以防止被居心不良的人先分之后自己不能得到清偿。有很多情况都是有破产撤销权的,请您在发生这类情况时详细阅读上文。
  
  
  


·怎样对虚假破产罪进行认定
      虚假破产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那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要怎样对虚假破产罪进行认定呢?法律中规定虚假破产罪的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对虚假破产罪进行认定 1、客...


·破产清算与公司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与公司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与公司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破产人给他人提欧共抵押担保法律处理步骤
      破产人给他人提欧共抵押担保法律处理步骤 一、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将该方案提请法院审查,法院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裁定认可。有关方案自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生效,债权人会议经讨论未能通过破产财产方案,且在管理人二次提交该方案后,债权人会议仍不能通过的,管理...


·破产保护多长时间
      破产保护多长时间 一、破产保护多长时间 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


·分公司清算流程详细解读
      分公司清算流程详细解读分公司清算流程详细解读 (一)、认识注销分公司。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的分公司注销登记审核程序及期限,参照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二)、分公司注销步骤详细。此步...


·一、企业破产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破产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破产财产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


·中小企业怎么破产清算?
      中小企业怎么破产清算? 一、企业怎么破产清算?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一、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的原因概括起来有: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判决公司解散。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应当在其他解散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