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处罚行贿的依据,不足之处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但必须是建立在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在作出该改变后,能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调和矛盾等作出贡献。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加重行贿的处罚,是建立在加大防腐的力度基础之上的,其重点是放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上,是为了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现在就和我们来一起了解下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处罚行贿的依据和不足之处吧。
  
   一、修改受贿罪的合理依据
  在刑法立法中,对受贿罪的起刑点进行明示数额的规定导致灵活性不足。现行刑法对受贿数额的规定是1997年通过《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的,且全国通用,长期不变,这很难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尽管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予以体现,但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对数额犯执行一个标准,实际上违背了刑法的精神,反而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来替代原来的明确数额,并配之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数额”规定的司法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相应的定罪处罚的数额标准。这样不仅使法律能适应并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更有利于法治社会的进步与稳定。
  现行刑法除对犯罪数额规定过僵外,对犯罪情节因素的重视也不够。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的情节虽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但却与违法性、有责性具有密切的联系,又能说明罪行的程度。在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尽相同,犯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分清各犯罪行为的情节属哪个层次,对于正确量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行刑法却将受贿罪数额作为设定受贿罪法定刑幅度的最主要依据。笔者通过分析案例发现受贿1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额的多少无法与刑罚的轻重建立起有效联系。
  因此,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除了直接体现在受贿的数额多少上,还具体体现在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的大小、受贿次数多上、滥用职权与否等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之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情节和数额来确定受贿罪的处罚标准,不仅增强了刑罚处罚的灵活性,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更重要的是让有些数额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犯罪情节严重的“人民公仆”不想腐也不敢腐。
  《刑法修正案九》将罚金刑增设到对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的体系中,对于受贿者来说,增加罚金刑能够使犯罪情节较轻、受贿数额较少的犯罪人不至于太过逍遥。
  而且,“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处在第二阶梯的犯罪人来说,通过罚金的使用给犯罪分子留下一部分财产,有利于犯罪分子回归社会后的再造,也有利于我国刑法为逐步向轻刑化过渡创造条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行贿者来说,增设罚金刑一方面可以给想贿赂而没有贿赂的人以思想上的警戒,使他们在权衡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后打消贿赂的念头。另一方面,还可以给已经贿赂了的犯罪分子以重创,剥夺其再犯罪的的资本,消除其犯罪的能力。以达到从源头遏制行贿行为的发生。
  罚金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必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适应,而犯罪的危害程度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又是由所有的犯罪情节决定的。由此看来,《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可谓是环环相扣。
   二、《刑法修正案九》存在的不足之处
  对于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行贿者来说,让其走上不归路的不是其天生而来的本性,而是在人民赋予其权力以后,越来越多的纷至沓来的权力与金钱的诱惑。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妄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获取既得利益的人来说,夺国家工作人员之“权力”,夺妄想之人之“资格”,才能让国家工作人员认清自己权力背后的责任,让妄想之人脚踏实地。
  资格刑的优点是其他刑罚不可替代的。从我国刑法看,资格刑主要有惩罚功能、警戒功能和防卫功能。资格刑最大的优点之一,就是有助于确保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等领导机构的信誉,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应该是受人民信赖的人。
   所以,对于受贿罪而言,笔者认为除了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对于处于受贿罪犯罪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上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夺其政治权利。但基于剥夺第一阶梯与第二阶梯上的受贿罪犯罪分子所有政治权利有“刑罚过重”之嫌,所以为了达到实质均衡,要进一步细化资格性的内容。应当单独设立剥夺其担任公职的权利,规定其不得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受聘从事公务。而对于行贿罪犯罪分子资格刑的剥夺,如果是单位行贿,可以通过限制其营业范围以达到对其进行某种活动资格的限制。如果是个人,可以剥夺其从业资格。笔者认为,通过剥夺他们的资格,即可以达到“保障权利”与“惩治犯罪”的均衡,又可以对贿赂犯罪起到预防作用。还能与国际公约接轨。
  受贿,大多数是跟钱挂钩的,在刑法修正案中,根据受贿数额、具体受贿情形的不同,受惠者需要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该受贿案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受贿者和行贿者都需要对该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当然,无论各类条款在字以上多么完美,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故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处罚行贿的规定也是存在着不足之处的。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什么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什么区别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什么区别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 “没有...


·一般什么是刑事辩护律师?
      一般什么是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


·刑事诉讼的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的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一、刑事诉讼的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的指定辩护适用于被告是聋哑人等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


·犯绑架罪从犯能缓刑吗?
      犯绑架罪从犯能缓刑吗?根据实际的判决结果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于缓刑,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


·假释是什么意思和缓刑有什么区别?
      假释是什么意思和缓刑有什么区别? 一、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


·刑诉法七十八条的内容有什么?
      刑诉法七十八条只有一句话,不是什么长篇大论,只是说,逮捕相关的人员的时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可以。至于被告人何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在这一条里有其他说明,还有一些人也是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可以进行逮捕。在所有的案件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


·刑法中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刑法中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四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走私假币罪的刑法处罚是怎样的
      走私假币罪的刑法处罚是怎样的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刑法对走私假币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1)犯走私假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犯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 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


·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一、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一)没有实行犯罪事实的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判断“着手”的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其实质标准是行为产生了侵害法...


·犯罪终止和犯罪未遂区别是什么
      犯罪终止和犯罪未遂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