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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中的释明制度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以及第七条等内容,可视为对立案登记中释明的原则性规定,但是释明事项、释明的具体内容及要求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亟待对释明规则进行系统性构建和研究。
    释明的最低限度是立案法官遇到相应情形时必须进行释明的事项,主要是指对可能造成失权后果的程序性事项必须释明。如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以便其及时变更;又如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法官应向原告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起诉期限丧失救济机会。

   释明的最高限度是法官释明时不得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的禁止性事项。释明的自由裁量应当遵循裁判中立原则,既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中立,也不能走向完全积极、主动的另一面,而应是有限的积极主动的中立原则。法官只能在当事人主张范围内适度释明,不能代替当事人主张、辩论和处分,也不得主动代替当事人攻击或防御。具体来讲,立案释明的禁止包括:法官可为当事人归纳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但不得主动为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法官发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明显不当或者遗漏时,可告知当事人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得代为行之。
    立案登记中的释明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程序性事项的释明。对程序性事项的释明,包括诉讼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的释明。同时就当事人有疑问的其他程序性事项作必要的释明,告知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诉讼主体的释明。当事人起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有瑕疵的,包括诉讼主体不适格、姓名(名称)有误等,立案法官应当释明存在瑕疵的情况。
第三,诉讼请求的释明。一是对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诉讼主张不明了、有歧义或自相矛盾时,立案法官应当释明要求当事人将诉讼主张陈述清楚,但应以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针对诉讼请求不明确的,立案法官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进行释明,让当事人将有歧义的诉讼请求陈述清晰。
第四,对主管和管辖的释明。立案法官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例如存在仲裁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发现管辖有错误的,如当事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对当事人的诉权造成影响。
3.释明的方式和形式。释明的方式可以采用解释、说明、告知、发问、指导、提示、晓谕等方式。同时,释明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但是,对于诉讼主体有瑕疵或者有遗漏的,可能对当事人权利发生失权效果,或者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等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入笔录。


·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超过起诉时效,可否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争议?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通过上访渠道解决争议,属于信访事项的范围。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款..项关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系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情况下,通...


·即使不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法院也必须受理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


·最高法院:即使不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法院也必须受理立案
      近日,最高法院作出《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说明了: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起诉的必要条件中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但如何明确一直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因...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如何提管辖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并不是在任何...


·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


·哪些情况下,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1.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3.担保权纠纷案件; 4.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5.著作权侵权案件; 6.商标权侵权案件; 7.专利权侵权案件; 8.网络侵权案件; 9.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10.不正当竞争案件; 11.在知识产权侵...


·法人的分支机构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分支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虽然有自己的名称,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法人的隶属关系;分支机构虽可以从事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但没有独立的章程,其经营权限来自法人的授权;分支机构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但其...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仲裁或诉讼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在于分公司签订合同产生纠纷起诉时,诉讼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认?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不知道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


·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即能否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民事或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民事诉讼当事人指的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村民小组既不属公民也不属法人,但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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