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条件?
      (1)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要有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关系,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符合借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构成要件。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不同,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不需要以借款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而是以合同协商一致后,签字盖章为合同成立要件。 ...


·共同担保下未约定分担份额时追偿份额的确定
      1.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范围应当免责。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435条规定“债务人以自己...


·以下几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有时候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却被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什么原因呢?今天就来了解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罪时,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所涉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分析合同效力应当追本溯源,从民法理论出发,探究刑法设立有关罪名的立法目的,避免刑法的调节作用过度泛化以致侵蚀民法领地。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本身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效力理应受到肯定性评价。保证合同依...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此种融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具体融资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进行两层审查。第一,应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还应审查是否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


·关联公司用借款合同转移资金损害第三人权益,虽经调解书确认仍应撤销
      关联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只是一方将资金转移给另一方使用的路径和方式,可认定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该“借款债权”虽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遭受权益侵害的第三人,仍可依法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此类民事调解书,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怎么办
      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

    二、法定变更和解除。

    ...


·网贷借款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因为网络借贷发生纠纷,需要准备好哪些证据材料呢?网络借贷由于是使用网络介质的,所以一般要固定的材料大多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律师认为,网贷借款纠纷应该要收集固定好...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


·夫妻一方个人借债,配偶偿还的行为,可否认定为对债务的追认
      对于债务人一方个人举债,配偶曾偿还一次或数次,如果配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与债务人共同还债,就不能认定是配偶对债务的追认。夫妻共同债务追认是指夫妻一方举债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只有“明示”才可以构成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