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被害人的范围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往往会对一些公民的人身产造成损害,而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害的人一般就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但现实中不是所有人身受到损害的都是被害人,对此我国作出了范围的规定,那么刑事被害人的范围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刑事被害人的范围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使用了被害人一词,但刑事诉讼法并无被害人的定义。因此对被害人的范围在理解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各种教科书以及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被害人一词的概念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比如:《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简明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侵犯的人。《大百科全书、法学》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许多教科书沿用这一解释。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这些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这一概念说明被害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必须是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被害人是一人与加害人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他人行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被害人,但并不是所有被害人都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只有当侵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才可能有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被害人。刑事法律仅仅保护这种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受害人,而其他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则不受此保护。
  
  2、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侵害结果。犯罪行为的侵害包括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两种形式。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只能是那些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而受到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否则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真正的被害人,而且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会导致扩大被告人的罪责,侵犯被告人的一些正当权益,不符合我国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概括起来,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回避权。被害人作为与犯罪分子对立的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回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诉讼活动公正、合理进行。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诉案件的被在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等享有这项权利。这是以前刑诉法没有的。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遇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作为原告人的范围就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刑诉法修改前,当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失时,提起赔偿的权利由人民检察院代为行使,这实际上剥夺了受害单位的民事权利。虽然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保护公有财产,但它并不具有对该部分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害单位在法律上享有自己所有权不受侵犯和当受侵犯时有权请求保护的权利。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被害的法人、组织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四)举报、控告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两项规定是宪法赋予公民申诉、举报、控告权利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被害人享有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当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随时寻求国家司法机关的援助,保障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合理存在;同时也促进了公、检、法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积极履行职责,使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充分发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保证被害人举报、控告权利的真正实现,从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1、规定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2、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监督的权利。
  
  3、规定公、检、法应保障被害人举报、控告后的安全。
  
  (五)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在侦查阶段,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被广泛运用。原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和处理结果。如果仅把结论告知被告人而不告知被害人,作为受到直接侵害的被害人就失去了寻求法律保护、寻求公正处理的机会。在同样的诉讼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地位失衡,案件难以得到公平处理。鉴于此,修改后的刑诉法弥补了这个缺陷,在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赋予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权利;有权得知鉴定结论,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六)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过去检察机关往往在封闭状态下仅提审被告人,并将讯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而被害人却无法向检察机关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造成了检察起诉阶段被告人、被害人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平等的状况。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原刑诉法第九十八条进行了补充: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有利于防止偏听偏信、达到兼听则明。
  
  (七)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起诉的权利。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侦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将其交付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实质是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已经错误地进行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的直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因而其拥有当然的申诉权。作为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害人,也应该享有这项权利。为了充分保障被害人行使这项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进一步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八)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程度,在庭审阶段体现最充分。平等地参加庭审的被害人,除无权享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外,其他权利均与被告人对等,如发问、辩论、调取新的证据等权利,这也是刑诉法修改后的最大成果,也是控辩式审判方式的最大优点。刑诉法第二章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被害人可以控诉被告人的罪行。在过去的庭审中,被害人没有资格参加公诉案件庭审,丧失在法庭陈述自己意见、控告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权利。如今,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实际上被害人行使了公诉机关具有的控诉权,从直接受害对象的角度揭露犯罪。第二,被害人可以对庭审中的证据质证。第三,被害人可以参与法庭辩论。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九)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此处的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抗诉权是检察机关特有的权利,与被告人的上诉权相对应。在过去的刑诉法中,被害人除自诉人拥有上诉权外,在公诉案件中没有上诉权,能抗衡被告人上诉权的只有公诉机关的抗诉权。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有待裁判发生效力后提出申诉,方有机会。公诉机关在作出抗诉时,也不需征得被害人的同意而作出决定。因此,当公诉机关与被害人意见不一致时,被害人也无计可施。针对这种矛盾,在修改刑诉法时就赋予了被害人一项新的权利-请求抗诉权。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十)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诉是一种依法向法院、检察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它只是法院提起再审的材料来源,既不必然引起再审,也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被害人有权申请再审,也是刑诉法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充分性、连续性的体现。修改前后的刑诉法都明确赋予了被害人申请的权利。
  
  可以就自己遭受的损害,要求犯罪分子作出相应的赔偿,这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我们说的刑事赔偿其实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当然,作为刑事被害人也是享有一定的权利的,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既遂怎么判刑?
      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既遂怎么判刑?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荆州未成年犯罪判刑送到哪去服刑?
      一、荆州未成年犯罪判刑送到哪去服刑?未成年犯罪送到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国监狱的一种类型,监狱法实施之前,其在全国的名称都是少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国监狱的一种类型,监狱法实施之前,其在全国的名称都是少年犯管教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关押和改造被人...


·危险驾驶罪量刑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量刑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1.有严重超员、超载或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4....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司法解释规定怎么处罚?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司法解释规定怎么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法院会直接审理此新罪并量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现实中,出于报复心理就有可能出现诬告陷害的情况,此时需要实际诬告陷害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即诬告陷害罪,之后也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此时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本罪的主体...


·疫苗造假责任人的量刑是多久
      在假疫苗事件当中,有关部门是否有真正的监督到位这是需要给出民众一个明确的解释的,同时,这种祸国殃民的行为人们自然第一时间就会想到疫苗造假主要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其实疫苗造假主要是涉嫌违反了刑法当中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按照此次疫苗造假带来的恶劣影响,疫苗造假责任人的量刑很可...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总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


·单位与个人行贿共同犯罪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一、单位与个人行贿共同犯罪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行贿中,单位起主要作用,自然人辅助犯罪的。如果单位没有达到构罪的起刑点数额,则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辅助其行为的自然人也不能构成犯罪。如果单位构成犯罪,则按照单位行贿罪定罪,起辅助作用的自然人按...


·刑诉法141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和案情有关的财物、文件,可以按照手续进行查封,冻结。在办理查封手续的时候,应该多人在场,并形成清单保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查封、冻结财产方面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主要分布在第141条到145条。那么刑诉法141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刑诉法有...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社会作为一个您群体,法律最主要的还是保护集体的权益,毕竟当那些有危险倾向的犯罪分子想要做出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是会造成一些伤亡较大的情况,很难挽回,那么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第一百...


·拒执罪申请刑事自诉的情况有哪些?
      众所周知,如果我们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或者有异议,是可以进行申诉的。对于拒执罪除了通过相关部门追究拒执罪之外,还可以进行刑事自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收集了相关的信息,集中回答拒执罪申请刑事自诉的情况有哪些?欢迎您阅读!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