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成年犯罪几岁不公开审判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们知道,所谓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您都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但儿童也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任何人如果犯罪了就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和法律的惩罚,下面我们您聊聊关于未成年犯罪几岁不公开审判这个问题。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三款还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防止公开审判可能导致的给未成人造成精神创伤、增加改造的难度等不利于其回归社会的消极后果。
  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附:
   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从有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依照上述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可以提出要求,让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讯问、审判时到场,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绪稳定,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保障诉讼目的实现,司法机关在没有妨碍诉讼进行的例外情况时,一般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38条还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即: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不但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辩护权的困难,而且未成年人本身这一主体的特点就决定了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迫切性。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就是关于未成年犯罪几岁不公开审判这个问题的解答。文章告诉我们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是不公开审理的,16--18岁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当然不公开是指审判过程的不公开,其结果还是公开的。文章里面也介绍了诉讼的时候儿童的特殊的诉讼权利。
  
  
  


·刑拘37天放出来可能性有多大?
      刑拘37天放出来可能性有多大?刑事拘留指的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临时采取的拘留,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采取刑事拘留是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即拘留对象为重大嫌疑人和情况紧急。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既然刑事拘留是暂时的,那么期限为多久,刑拘37天放出来可能性有多大?对于公安机关依...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1、罪体行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行为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组织、利用会道门蒙骗他人,致人死亡。(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


·新刑法对诈骗罪的解释是什么样的
      近年来电信诈骗的问题常常可以在电视媒体中看到,不知道是加害者的聪明或是计划的周密还是受害者的贪婪,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深陷在电信诈骗当中。其实电信诈骗只是诈骗罪中很小的一部分,诈骗有很多类型,那么国家对于诈骗罪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下面给您简单介绍一下新刑法对诈骗罪的解释是什么样的。 ...


·非法集资2023年最高院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最高院量刑标准是多少?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1、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非法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


·刑诉法解释241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司法建设的公平公正,往往彰显着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我国的刑诉法针对于刑法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刑诉法的运用过程中,有时可能会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针对每一条都有着详细的制定。我们今天为您整理的是刑诉法解释241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刑诉法解释2...


·法律规定犯罪预备中止有罪吗?
      法律规定犯罪预备中止有罪吗?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自己认为不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则不是犯罪中止,...


·走私罪刑法的规定
      走私罪刑法的规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偷逃度应缴税额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判处3—10年);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知逃应缴税额...


·强迫卖淫罪如何判刑,相关规定有哪些
      说到强迫卖淫罪,相信您一定是十分痛恨这种犯罪行为的吧,而且,是十分希望法律会给予严肃的处理的。那么,强迫卖淫罪如何判刑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供您参考。 一、强迫卖淫罪如何判刑 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


·受贿罪阅卷笔录是什么意思
      可能您在影视剧当中也有见到过,我国公安机关人员在办案的时候,需要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讯问证人的时候都会做笔录的。包括律师在必要的时候,都需要有笔录在案。当然,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的,阅卷笔录也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受贿罪阅卷笔录是什么意思? 一、受贿罪阅卷笔录是...


·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