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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该罪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特定类型的犯罪。倘若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通过高空抛物行为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结合具体事实依法审查决定是否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论处。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精神病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处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关于高空抛物行为人无法确定的情形,如经过侦查或者调查,仍无法确定抛物者,则无法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也无法确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条件。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根据“公平原则”,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药品管理法第7条作出明确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安全许可证》;该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如何确定假药认定标准,是对制售假...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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