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责任有谁承担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的话,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还势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到交易稳定,构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再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此类案件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车主是没有过错的,真正有过错的是车辆的经营人即买受人。原车主虽然是名义车主,但这一身份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才有因果关系。


·没有购买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1、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2、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如果不是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


·交通事故中,二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伤残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然后在乘以伤残赔偿系数0.9。 2、医药费、后续的治疗费以及康复的费用: 根据实际损失主张。 3、精神...


·贷款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与贷款买房不同,贷款买车是一种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购车人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可是车来你所有权却并不在购车人手中,银行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购车者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待购车者支付完车辆的全部价款后,银行才会将所有权转移给购车者。一旦购车者没...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责任有谁承担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坚...


·投保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3日晚7时许,原告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太仓市通港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丁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倒地...


·精神病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


·夫妻一方驾车撞伤他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肇事车辆的家庭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


·交通事故中,六级伤残的赔付标准?
      1、伤残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然后在乘以伤残赔偿系数0.5。 2、医药费、后续的治疗费以及康复的费用: 根据实际损失主张。 3、精神...


·江苏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4.26元;
人均消费性支出9628.59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813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135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4.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


·交通事故中行人全责的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