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安全是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劳动力需求也进一步增加,劳动者的安全问题便也随之出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减少因劳动生产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生产企业必须按实际生产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那么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呢?其发放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
  
  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三、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省劳动厅云劳发(1989)32号《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可以看出,劳保用品发放标准需根据工种的不同进行发放,且须符合以上所列的发放范围,才给予发放;劳保用品不是福利,是实物形式的存在,也不能折合现金发放;由于各地区环境、工作时间、强度不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行发放。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条件是什么?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条件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工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条件 (一)个人消费银行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贷款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用于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征信无不良记录; ...


·承包土方工程合同有没有范本?
      承包土方工程合同有没有范本? 承包土方工程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甲方将 给土石方项目承包给乙方,责、权、利分清,就有...


·劳动关系的纠纷,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我们
      劳动关系的纠纷,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我们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一般首先要进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是,如果是在提出诉讼之后,确认劳动关系不撤诉,是否会有一定的影响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确认劳动关系不撤诉是否有影响...


·一、天津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天津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公司把过了50岁的员工辞退掉是否违法
      一,公司把过了50岁的员工辞退掉是否违法劳动者到了50岁,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职工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干部、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


·在我们的生活中工伤其实是非常的常见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工伤其实是非常的常见的,对于工伤的相关规定我们大多数人也都有一定的了解。对于工伤认定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检验部门的,工伤认定我们一般都会认为去做伤残鉴定,但是我们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工伤认定一定要到事故发生所在地吗?一,当用人单位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不一致的时候,受伤职...


·误工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误工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什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首先,三方就业协议由教育部统一印制,主要是为了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制定三方就业协议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的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报到之日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制和保护。一些雇主,如许多外国公...


·北京劳动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劳动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国家有关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肯定不会按照员工个人的陈述作为事实依据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员工个人将很难维权。但是员工维权的时候,如果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肯定是事半功倍的,就比如说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了矛盾以后,在解决劳动...


·公司加班期间误伤致工友死亡怎么判刑?
      公司加班期间误伤致工友死亡怎么判刑?工友的亲人可以申请工伤,同时如果工友有故意或者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工作中误伤工友致残致死公司可以予以处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内工作中误伤工友致残致死,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误伤工友,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试用期是劳动期间的一个特殊时期,而且在试用期办理离职手续
      试用期是劳动期间的一个特殊时期,而且在试用期办理离职手续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劳动者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那么试用期离职手续需要几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离职手续需要几天 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三天满后自动解除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