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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约金调整的启动模式上,通常存在法院依职权调整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整两种立法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直接进行调整。审判实务中,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方面,对于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论,实际上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违约金调整问题上如何选择之体现。法官释明权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具有职权主义的意味,但其存在和设定的目的则在于削减辩论主义绝对化所带来的弊害。就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一般不宜通过公权干预私权领域。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往往并不围绕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问题,而是将诉讼焦点集中在是否违约方面,其结果通常是由于违约方并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人民法院自然仅就违约方是否违约作出裁判。违约方若再主张违约金过高而申请调整,则由于裁判已经作出,而只能另外单独提起调整违约金之诉。
因此,为了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当事人仅纠缠于是否构成违约而未对违约金高低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当然,法官释明只是协助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而违约金调整审查活动的实际开始仍然仅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前提。
·不适当履行的法律定义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履行不当是指债务...
·受领迟延的法律定义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权存在。
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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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出迟延履行金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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