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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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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不断开发,闲置土地资源越来越紧俏。但为了经济的不断发展,仍然需要修建建筑物以供经济发展需需要。这就出现了拆迁制度。拆迁是单位和个人征用土地,拆除土地上原有建筑,安置原土地上建筑和人口,并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制度。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
  
  3、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把原来占用繁华地段的住房拆除,建造新的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建筑设施,是对国家和整体有益的事情。但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拆迁的住户,可能是安土重迁,可能是不满意补偿。在了解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相信您再遇到拆迁问题时可以合理表达自己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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