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可行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般情况下,一个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常态,但这并不能说明劳动者就只能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您更关心的是全日制劳动者是否也可以如此。那么,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可行吗?请看下面由我们整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一、多重劳动关系
  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时期内,与两个以上的彼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可行吗?
  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的情形,我国法律法规并不鼓励,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允许职工在完成8小时工作任务外,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前提是不影响本职工作。如果因为兼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法规做出了赔偿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规定了兼职工作如果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如何对村还进行赔偿。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故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三、全日制劳动者做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
  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二)用人单位未明确禁止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
   (三)对原单位或现单位无损害
  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
   (四)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
  换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是可以的,但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尽管如此,但用人单位应逐步减少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职工量,尽量不在重要的技术、管理等岗位上使用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尽量只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使用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人员,避免既是全日制用工又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这样可以加快工作效率,并且减少利益的损失。
  
  
  


·单位的社保和劳动合同不一致合法不
      单位的社保和劳动合同不一致合法不 只要是单位正常缴纳的是合法的,社保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很大的弊端就是发生工伤会赔不了,所以最好还是一致好点。根据有关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是《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有益补充,将《劳动合同法》中未尽事宜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划分。同时,为了更好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国制订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此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文,关系到劳动者的各项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文,关系到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力,也是劳动者维权的一项标准和依据。各地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有基本的条例细则,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怎样的。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江苏清洁工有高温费吗?
      高温补贴顾名思义就是给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发放的补贴,它是强制发放的。不过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到高温补贴,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由于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导致单位即使没有发放高温补贴也无法维权。那江苏清洁工有高温费吗?高温补贴可否用实物代替?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江苏清洁工有高...


·跖骨趾骨骨折误工费赔偿标准
      跖骨趾骨骨折误工费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个人做工伤鉴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个人做工伤鉴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


·施工企业工程期间费用包括哪些?
      施工企业工程期间费用包括哪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会用到大量的资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在进行利润核算的时候,要对成本、费用进行统计。如果是统计本期发生的费用,则不用划入企业成本,核算期间费用就行。那么,施工企业工程期间费用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一、...


·提出申报工伤需要哪些资料
      申报工伤需要哪些资料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会受到影响吗
      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会受到影响吗?理论上是不应该受到影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


·劳动仲裁立案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立案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公司员工与公司产生的实际纠纷受理,立案调查,以维护一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但您知道么?劳动仲裁也有着严格的受理范围和立案条件,受理后提交的材料也要合乎规范。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劳动仲裁立案条件。 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一)因确...


·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补办吗?
      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补办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补开,如果离职时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开具过了,劳动者只能和用人单位协商补开一个。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