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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定为经营者的“明知”:
1.销售法律法明令禁止的食品的;
2.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
3.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被责令停止经营仍然销售的;
4.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的;
5.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
6.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储存食品的。
·用人单位对员工财产安全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对员工安全保障义务应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分析,因此在用人单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上,也遵从侵权行为案件的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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