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珠海社会抚养费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虽说我国的二胎政策已经在各地区得到全面推广,鼓励符合政策的夫妻诞下二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育龄夫妻可以超计划生育。如果不按照生育政策生育或超计划生育,这些人员需要按照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您所说的“超生罚款”。那么珠海社会抚养费罚款标准是怎样的呢?具体的规定如下所示。
  
  《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如果有人不按照生育政策规定进行生育,甚至不加节制的超生的话,那么就按照珠海社会抚养费罚款标准进行罚款征收,超生越多所征收的罚款金额也就越高。虽说人多力量大,但是过多的人口会给环境资源造成巨大的压力,所以育龄夫妻还是要严格的执行计划生育。
  
  
  


·法律规定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规定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法律对某项权利保护的期间,错过了这段期间,该项权利则不会受法律的保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法律规定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若发现债务已过诉讼时效,那债权人怎样能延长债务的诉讼时效呢?现在,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


·刑事抗诉条款规定了哪些类型?
      一、刑事抗诉条款规定了哪些类型?《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


·民事诉讼案由欠款应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案由欠款应如何确定? 在实际生活中极容易产生有关金钱借贷的纠纷,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升,以及出现越来越多欠债不还的“老赖”,因此提起法律诉讼请求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债权,强制对方还款的方法越来越多的被选择与使用,但是在起诉时,关于民事诉讼案由欠款应如何确定,是需要了解的问...


·法律规定无证驾驶罚款多少钱?
      法律规定无证驾驶罚款多少钱 一、无证驾驶罚款多少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


·泄露他人信息罪入刑的条款是什么?
      泄露他人信息罪入刑的条款是什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致使违法信...


·合同欠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欠款诉讼时效是多久一、合同欠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分红公司债券是什么
      分红公司债券是什么现代社会里面人们投资的方式变得越来越多样了,大多会选择债券,股票基金等方式。在债券发行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公司。在我国,一些公司为分红公司,另外要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分红公司债券的定义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分红公司 分...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意思就是替债务人收取债务,但必须向法院申请而且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


·认可债务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吗?
      认可债务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吗?起诉、请求、认诺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债务人承认是其中一种,就是债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债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哪些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哪些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


·债权人代位权 仲裁
      债权人代位权 仲裁 一、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仲裁协议的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仲裁协议因而也具有相对性,即仲裁协议只对达成仲裁共识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而第三方理应不受其限制。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是不依附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不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