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法的借钱还债法律保护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合法的借钱还债法律保护吗?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有哪些?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现如今,我们在生活当中能够借钱的渠道非常的多,除了正规的跟朋友,亲人,或者通过银行借钱之外,但还有些人当初就因为各种因素向地下钱庄或者,非法的网贷平台借钱,借钱的目的,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等形形色色的因素都会导致债务债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不一样的,非法债务都不受法律保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多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多少?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


·法院判决欠钱不还怎么办?
      法院判决欠钱不还怎么办?如果判决下来了,那么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让法院直接查对方财不进行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法院会采取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隐瞒的财产情况,实在没有...


·在疫情期间信用卡可以延迟还款吗
      在疫情期间信用卡可以延迟还款吗?信用卡可以延期还款,如果持卡人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在最后还款日之前还款,可以向银行提出延期还款申请,通常信用卡延期还款最多只能延2至3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延期还款申请都会通过,银行会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延期原因以及日常用卡情况来决定申请结果。《关于进一步强...


·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会怎样
      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会怎样就借贷纠纷来说,若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话,那么此时需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要是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的话,一般就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后果。那么究竟此时会怎样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会怎样...


·借钱不还会被抓吗?
      借钱不还会被抓吗? 一、借钱不还会被抓吗? 如果仅仅是借钱没有还,在一般情况下那只是民事纠纷案件,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对债务人进行治安管理方面的拘留。同时由于不会涉及刑事犯罪,因此也不能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如果借款人被起诉,法院判决归还的时,借款人恶意不还,就可能...


·分几次借的钱借条打一张应该怎么写
      分几次借的钱借条打一张应该怎么写 一、分几次借的钱借条打一张应该怎么写? 借条 借款人 : 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


·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转让法人债权债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转让法人债权债务?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


·中国邮政贷款好贷吗
      中国邮政贷款好贷吗由于贷款日益火爆,成为了现代人买房商业各种用途的主要消费方式,比较不同的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和利率就变得尤为重要。那么作为小额贷款做得比较好的邮政银行,邮政贷款好贷吗?网站为您准备了下面的内容。一、邮政贷款好贷吗根据当前的情况知道,在借款人满足相关条件以后,邮政银...


·借条一般包括标题还有什么内容?
      借条一般包括标题还有什么内容? 一、借条一般包括标题还有什么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


·原公司欠债新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原公司欠债新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原公司欠债新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是股东只负有出资义务,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 产不...


·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什么
      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什么一、执行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