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有的公司在招收了劳动者之后会将其派往到有需要的公司实际工作,而这样一般建立的就是劳务派遣关系,此时实际签订的也是劳务派遣合同。对于这样的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款,在上述八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同样的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上述八种情形之外,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仅仅是指用工单位可以在八种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同样的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禁止在这八种情形下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因此除了上述法定退回情形之外,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就退回情形进行约定。而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则用工单位不得在上述法定退回理由之外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需要强调的是,应当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两方之间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进行约定,如果仅仅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就约定情形进行约定的,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不能直接适用。
  二、劳务派遣要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由于劳务派遣中涉及到两个单位,而此时若需要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话,则首先要清楚劳务派遣合同是与哪一家单位签订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一般是与招用劳动者的单位签订的,而此时劳动者的社保、工资也应当由该单位承担。
  
  
  


·假日加班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吗?
      假日加班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吗?假日加班工资包括不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基本工资是额外支付的两条线路。加班工资按照周末两倍法定节假日三倍标准进行。加班工资是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


·工伤事件给员工带来的影响是多层次的
      工伤事件给员工带来的影响是多层次的,有的时候身体上的疼痛也是因为内部有些功能已经受到了损失,或者已经完全丧失了活动能力等这些状况的,员工个人有这种感觉了以后的话,代表着还要具体的进行工伤鉴定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下面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关于工伤鉴定的十级参考标准是什么? 关于工...


·一、工伤待遇赔偿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待遇赔偿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在申报后60个工作日内赔付。如果没有购买社保,单位又不配合,可能涉及到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时间就比较长,最快3个月,最慢1至2年。 你可以督促单位申报工伤,或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时到社保局办理工亡理赔手续。若单位不配合,保留相关证...


·不定期劳动合同辞职有赔偿吗?
      不定期劳动合同辞职有赔偿吗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


·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一、劳动合同期满辞退有赔偿吗?
      一、劳动合同期满辞退有赔偿吗? 有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


·下班回家途中算不算工伤?
      下班回家途中算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其一是伤害必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就是从职工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途中,既包括职工按正常工...


·工伤认定书单位不签字是否受影响
      可能在生活当中历经过工伤认定的小伙伴们都知道,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些比较重要的材料和证明。有些时候可能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会需要由单位进行签字,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会配合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事宜。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书单位不签字是否受影...


·一、劳务关系工伤认定可不可以做?
      一、劳务关系工伤认定可不可以做?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因此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要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 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


·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求偿权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求偿权是怎么规定的?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求偿权可以向承包方进行维权,可以协商,也可以提起诉讼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怎么解决...


·主张双倍工资要收集哪些证据
      主张双倍工资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1、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