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在实践中,由于地下防水工程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在实践中,由于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工程虽然已经峻工,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渗漏等问题,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地下防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的,所以,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下面我们将为您提供的是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内容,欢迎您阅读了解。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防水混凝土
  
  (一)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1~4、级的地下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不适用环境温度高于80℃或处于耐侵蚀系数小于0.8 的侵蚀性介质中使用的地下工程。
  
  注:耐侵蚀系数是指在侵蚀性水中养护6个月的混凝土试块的抗折强度与在饮用水中养护6个月的混凝土试块的抗折强度之比。
  
  (二)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级,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
  
  2、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40mm,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0.5%;
  
  3、砂宜用中砂,含泥量不得大于3.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1.0%;
  
  4、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5、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
  
  6、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掺量不宜大于20%;硅粉掺量不应大于3%,其他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三)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2、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 掺有活性掺合料时, 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
  
  3、砂率宜为35%~45%,灰砂比宜为1:2~1:2.5;
  
  4、水灰比不得大于0.55;
  
  5、普通防水混凝土坍落度不宜大于50mm,泵送时入泵坍落度宜为100~140mm。
  
  二、水泥砂浆防水层
  
  (一)本节适用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基层上采用多层抹面的水泥砂浆防水层。不适用环境有侵蚀性、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二)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级,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
  
  2、砂宜采用中砂,粒径3mm 以下,含泥量不得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得大于1%;
  
  3、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4、聚合物乳液的外观质量,无颗粒、异物和凝固物;
  
  5、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
  
  (三)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砂浆铺抹前,基层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值的80%;
  
  2、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粗糙、洁净,并充分湿润,无积水;
  
  3、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用与防水层相同的砂浆填塞抹平。
  
  (四)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层铺抹或喷涂,铺抹时应压实、抹平和表面压光;
  
  2、防水层各层应紧密贴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必须留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但离开阴阳角处不得小于200mm;
  
  3、防水层的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4、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保持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五)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施工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不过关,就容易导致地下水的渗漏,之后的返修将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所以,提前对这些质量问题进行防范十分重要,这就要求工程验收部门遵循以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验收,以避免后续的麻烦。
  
  


·怎么才算拖欠工资
      怎么才算拖欠工资 1、看工资结算周期来的,如果是规定月工资,那超过一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就是拖欠,如果是日工资,没有当天结算发放也是拖欠。 2、实践中,如果资方与劳方协商,因特殊情况推迟一段时间发放工资,而事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工资发放,不算拖欠工资。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


·员工离职时很正常的事情,但有的用人单位这个时候却要求离职员工
      员工离职时很正常的事情,但有的用人单位这个时候却要求离职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主要是因为员工是违约进行离职的。那从法律角度分析,到底员工违约离职是否需要赔偿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违约离职是否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怎样的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分类 劳动关系...


·双倍工资支付多久,可以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对双倍工资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双倍工资支付多久呢?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双倍工资支付多久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的流程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就需要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那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


·劳动合同法未签订合同有什么处罚
      企业聘用员工,与员工建立劳工关系,是需要通过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来确立的,不管是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对于员工来说,劳动合同都是对自己的一种保障。而在劳动法中,也要求企业必须签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未签订合同有什么处罚?未签订风险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劳动合同法未签订...


·人防工程地下商铺可以买卖吗
      人防工程地下商铺可以买卖吗人防工程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军事作用上,在平时没有战争的状态下,其最主要的还是用于民事生活中。大多数的情况下,为了使人防工程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很多开发商往往将人防工程改造成为地下商铺,那么,人防工程地下商铺可以买卖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给您做了以下相关分...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虽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债权,不论担保物权还是债权都应受到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


·在上课期间学校宿舍摔倒算不算工伤?
      在上课期间学校宿舍摔倒算不算工伤?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四条,在上课期间学校宿舍摔倒这种情况属于工伤。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在我国社保与劳动关系吗?
      在我国社保与劳动关系吗? 社会保险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即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


·员工自动离职劳动关系中止了吗?
      辞职是我们工作中常见的情形,辞职表示员工主动解除合同,辞职和自动离职时有区别的,简单来说自动离职表示无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由于我们在单位上班需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那么员工自动离职劳动关系中止了吗?下面跟我们一起来看看答案吧。 一、什么是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这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