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在战争时期是非常重要的战略工事,但是在和平时期却容易被人们忽略。很多人民防空工程年久失修,需要提高维护监督的管理水平。那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列出相关知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人防[1010]288号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 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 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 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 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六) 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四)参与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六)承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 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 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4、 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5、 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6、 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定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捡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质量;
  
  (三)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施工技术资料;
  
  (四)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四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五)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23日发)
  
  人民防空工程是关系着人民安全的重大战略工程,特别是近些年广东防空工程建设越来越多,工程质量的好坏应该受到一定的重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应该从工程的基本建设和基本设施入手,定期维修和维护,这样才能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各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有一定条件的,那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件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绍吧。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


·拘役退休视为缴费能算工龄吗
      拘役退休视为缴费能算工龄吗?判处拘役服刑期间是不能计算工龄的,而且未达到退休年龄被判处拘役的,在服刑期间没有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


·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不缴纳社保,企业涉嫌违法。这方面,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


·劳动纠纷的分类有哪些?
      劳动纠纷的分类有哪些根据引起劳动纠纷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劳动纠纷划分为以下几种: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的范围当发生劳动争议,在我国存在需要先进行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才能进行诉讼的规定。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似乎可能不经过仲裁而直接进行诉讼,这就让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产生了疑问,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是什么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随便辞职。合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且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规定了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所以不可以随便辞职,只有到期才可以辞职。而违约金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一方...


·工伤待遇本人工资包括哪些奖金吗?
      工伤待遇本人工资包括哪些奖金吗?工伤待偶是包括有奖金还有福利的工资以及业绩的提成的。本人工资,主要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2023年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案例之一:张某家住北京海...


·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


·对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算不算正常发放的
      对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算不算正常发放的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支付双倍工资,假如你干满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