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温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温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温州政府出台了最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一出,既安置好了被征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也方便政府更好地开展工作。但很多朋友对新出台的征地补偿政策不是很清楚,处于一知半解的情况,下面我们为您解惑温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市区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市区范围统一为一个区片,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2.4万元;征收菜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3万元;
  
  2、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4.8万元;征收菜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5.4万元。
  
  二、条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适当补偿,无青苗不补偿。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水田、旱地每亩0.12万元;
  
  2、菜地每亩0.18万元;
  
  3、盛果园每亩1.04万元,始果园、衰退果园每亩0.78万元,幼果园每亩0.52万元,茶园等参照处理;
  
  4、一年生林木种苗每亩补偿1.8万元,两年生以上林木种苗每亩补偿2.5万元。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道坦、农业附属设施、坟墓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另行制订。
  
  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五、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3、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六、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未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单位可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八、根据征收集体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每亩核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九、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委托政府公开出让;
  
  2、由政府有偿收回;
  
  3、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应当集中使用,鼓励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与本乡镇(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建设。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上选址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涉及跨乡镇(街道)选址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审定。
  
  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所落实的地块委托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其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鼓励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由政府有偿收回,收回价格由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审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批准后协议出让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全额缴入国库,再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村级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结算制度,对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核定、使用等收支情况实行台帐管理,加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管理。
  
  该标准中明确了不同地种的补偿标准,补偿分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两种补偿又可以细分为不同的情况,同时补偿的标准又会有些差异。希望以上的内容对您会有所帮助。
  
  


·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多元化的,我们在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以后,可
      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多元化的,我们在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以后,可能会将土地租赁出去。在我们出租或者租借别人的土地时,应当签订相关的合同,对土地的使用和改建等各个问题,都应该作出详细的规定。对于土地使用租赁合同怎么写的问题,小伙伴们可以参考以下的资料进行。 土地使用租赁合同怎么...


·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虽然民事主体使用的土地和居住的房屋,都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的,并且也缴纳了税额以及出让金等,但是若国家有需要,依旧可以按照既定流程的规定,进行征收,但是在征收之前,需要将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补偿标准见公布。一、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


·龙泉国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龙泉国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城市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的,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期间是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当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通过特定的流程,提供相关的材料向相关的机关进行申请。下面就来了解一下龙泉...


·土地使用证更名费用主要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更名费用主要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证更名费用主要有哪些?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


·法律规定批捕后关什么地方?
      法律规定批捕后关什么地方? 逮捕后会关押在当地的看守所。一般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此时犯罪嫌疑人已被关押于看守所,然后由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总之,犯罪嫌疑人关押的地方大体就是地个地方,一是看守所,二是监狱,前者是法院判决生效前关押的地方,后者是法院判...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最新辽宁省盖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盖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


·甘肃苗圃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甘肃苗圃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土地来进行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当原有建设土地不足时,就会向单位或个人进行征地。在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被征收土地之后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甘肃苗圃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条...


·上海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虽然我们能够了解征地补偿的一些个性,以及相关的标准,但其实我们还是要讲述一下,对于上海市来讲,他的征地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政府规定,应该按照上海市的各个片区土地面积来分别进行征地补偿。具体的我们来看下文。上海市土地共有四个片区:一区片范围:东部工业区/方松 街道/广富林街道/ 九...


·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的模板
      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的模板 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