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进行监督和验收,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有着更为严格的监督标准,因为建筑工程一旦在投入使用后,发生事故就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如果违反规定就要处罚,那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般对于处罚极其严厉,如果在检查住过程中工程质量没有按照标准来完成,主要受到高额的罚款,同时要停工整顿知道质量合格为止,因此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要保证百分之百合格。
  
  


·加班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加班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执行加班工资不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而是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


·员工旷工几天可以开除所谓旷工
      员工旷工几天可以开除所谓旷工,就是指劳动者未经请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劳动者应到而未到岗工作。判断劳动者是否到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记录作为唯一标准,关键是是否到岗工作。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旷工多少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一、劳动合同纠纷解决地方式?
      一、劳动合同纠纷解决地方式有哪些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如何解决工伤认定争议?
      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可以说是做好事故处理的第一步,其中出现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情况也是有的,而此时也很容易产生争议。那对于当事人而言,一般该如何解决工伤认定争议?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解决工伤认定争议? 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


·临时工付出劳动理应签订劳动合同
      临时工付出劳动理应签订劳动合同 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临时工这个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临时工...


·很多人不会也不能因为婚姻的原因就不顾当前的工作岗位了
      很多人不会也不能因为婚姻的原因就不顾当前的工作岗位了,而实际生活中在结婚以后,男方和女方因为工作的原因或者当初户籍也并没有办理到一起,所以就导致有可能起诉离婚的时候对于法院的管辖地存在着很大的疑惑。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就是男方起诉离婚可以在女方所在地办吗? 男方起诉离婚可以在...


·在我国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
      在我国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是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生产方式的产物,对于日常生活中的房屋、道路、桥梁、铁路等都可以广泛的包括进入其中,虽然已经借助现代的机械来建造工程,但是人力还是不可替代的,既然如此那么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就是不可避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工程质量事...


·未成年人已满16岁未满18岁算童工吗
      未成年人已满16岁未满18岁算童工吗 一、未成年人已满16岁未满18岁算童工吗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因此,满...


·拖欠工程材料款纠纷诉讼注意事项
      拖欠工程材料款纠纷诉讼注意事项 拖欠工程材料款纠纷诉讼注意事项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


·劳动合同倒签有什么后果?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在用工关系建立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实践中有的单位就会选择倒签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劳动合同倒签有什么后果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单位应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劳动法是否可以克扣工人工资
      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