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国的矿产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如果个人或单位要采矿,应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但总有一些人由于利益的驱使,进行非法采矿,如果非法采矿使用了破坏性的手段,则有可能会构成破坏性采矿罪。那破坏性采矿罪是指什么?我们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相信通过阅读以下文章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破坏性采矿罪是指什么?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1)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保护正当的采矿权;
  
  (3)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保证采矿活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防止破坏矿产资源。凡违反上述及其他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活动,均视为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所谓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矿业暂行条例》、《矿主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群众报矿奖励办法》、《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哲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等。这些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30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主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是要求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等各个环节中,避免“单打一”和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现象。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会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和破坏。
  
  所谓“合理的开采顺序”,是指保证回采作业安全,资源合理回收和采矿效益好的开采顺序。“合理的开采方法”,是指生产安全、采矿强度高、矿产损失和贫化率低,矿产资源利用率好及经济效益高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无用矿物或有害矿物分开,或将多种有用成分分离开的工艺过程。如果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当,将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这些单一的、欠综合的和不符合开采程序的开采方法不仅给矿产资源造成了浪费。也对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果未按上述操作规程和保护性采矿的规定精神开采矿物质的,则视为破坏性采矿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犯罪,还需要具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至于“严重破坏的结果”的标准,法律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破坏性开采的方法,矿床的大小、矿种的特性等等来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由于矿产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所以采矿时应有严格的程序,否则会使矿产资源遭到破坏,造成不可逆的损失。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只要符合犯罪要求,都会构成此罪。
  
  


·犯罪预备的含义怎么理解?
      犯罪预备的含义怎么理解?犯罪预备就是民事主体为了落实犯罪行为而实施的,制造犯罪条件的意思是为了实行犯罪而制造必要条件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在中国刑法中,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其他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要包括:(1)锻炼犯罪技术。(2)进行犯罪前的调査。(3)排除实行犯罪的...


·刑诉法近亲属的权利是什么?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作为当事人近亲属的身份,由于与当事人存在较为亲近的血缘关系,因此近亲属的言辞和行为可能会对案件审理和司法公正造成影响,故而在大多数法律法规中都是关于近亲属是否回避、如何回避的条款, 那么近亲属有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刑诉法近亲属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刑事诉...


·不缴罚金可以减刑吗
      会对减刑有一定限制,但仍然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


·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将管辖权分为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对于案件审理需要明确管辖权,各机关部门一定要做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决定,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下文对于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的定义、法律规定和行使条件做出了详细整理。 一、指定管辖的定义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


·组织卖淫罪的表现有哪些方面?
      组织卖淫罪的表现有哪些方面?组织卖淫罪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


·可以追究诈骗罪民事赔偿吗?
      你有没有收到诈骗信息呢?诈骗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很多诈骗嫌疑人有着高超的骗数,被诈骗人一般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诈骗罪也是一种刑事犯罪,触犯了刑法,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被诈骗,可以在法院庭审中向法庭申请诈骗罪民事赔偿吗?让我们一起通过法律知识了解一下吧。一、现在司法...


·单位犯罪的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今时代的单位犯罪也呈现出了多发期的状态,随着单位犯罪情形的不断蔓延,我们也相信未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对于单位犯罪的完善会越来越规范。例如说,对于很多人关心的单位犯罪的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话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认识一下。 一、单位犯罪的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判管制和缓刑哪个更好
      判管制和缓刑哪个更好 从法律属性上讲,缓刑的适用比管制还要“轻”得多。 表面上看是管制轻,但是从对人的影响上是缓刑轻。 判处管制,时间短,即使再犯罪也不会有数罪并罚的可能。 判处缓刑,通常时间较长,而且一旦犯罪,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什么?
      既然是国有资产,自然就不是归个人所有的。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地方和部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那到底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什么呢?我们...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罪的解释?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某些领域的犯罪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近几年来非法集资罪的犯罪率却没有得到明显的控制。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并没有太经常听到非法集资罪这种说法,但其实和普通老百姓相关的许多案件都涉嫌非法集资,知识普通人由于不具备相关法律常识,对其并不了解。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介绍...


·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认证的主体是谁?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只有证据确凿,法院才能定案,做出判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法院都不能做出判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组织控辩双方出庭答辩,互相举证并质证。而最终证据要通过认证。那么,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认证的主体是谁?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有关法律知识。一、刑事诉讼法中证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