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公司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公司法调整着我国的商业活动经营等事项。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司法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以及专业的原则是您都不熟悉的,比如说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基本概述
  
  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之运用、功能之发挥的关键,甚或资本维持原则自身题中应有之义,即是公司实际财产维持的基准问题,该基准作为维持公司实际财产的尺度,必须具有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性质。学界通说将该基准界定为公司资本额,即注册资本,无疑满足了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条件。
  
  《公司法》第八十条 【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两个阶段
  
  公司成立中阶段
  
  在该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关注点在于确保公司资本因股东切实履行出资义务而得以充实。股东出资的缴纳,在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于公司成立时必须全额认购并全额缴纳;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于公司成立时并不全额认购而认购资本也并非要求一次性全额缴纳。但无论如何,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缴纳自己应该缴纳的出资。须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如日本,在公司增资或新股发行时也适用公司成立时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
  
  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
  
  其一,股东必须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包括依法按时实际交付货币、转移财产等,同时并须依法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等相关的法律手续。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时,依法将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其二,股东必须履行完全出资义务,包括全额缴纳出资、不得高估作为出资财产的价值、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等,以确保每一分公司资本都有一分公司实际财产与之相对应。股东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时,仍须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其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前两项出资义务时,相关人员的连带法律责任,主要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及董事在股东违反前两项出资义务时,依法与该股东负连带缴纳出资义务,以促进股东出资义务的监督与担保履行,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
  
  其四,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在前述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人员连带缴纳出资义务未依法得到切实履行时,实际生活中极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公司或其他股东不积极主张权利,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公司债权人,这时无疑应赋予公司债权人以直接请求权,以免有失公允。
  
  公司成立后阶段
  
  在该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立足点在于规制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为,避免公司实际财产的不当减少,防止公司资本徒具象征意义而没有实际财产与之相对应。其法律规则主要包括: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除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外,公司原则上禁止回购自己的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原则上只用于特殊的用途,而不得用于股利分配;公司转投资的对象、比例等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赠与行为须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等等。
  
  资本维持原则的两个阶段时间上紧密衔接,功能上又相辅相成。第一阶段为第二阶段确定了维持基础,没有第一阶段的切实完成,第二阶段将根本没有实施可能性;第二阶段确保第一阶段的资本充实成果,没有第二阶段的有效实施,第一阶段的工作也将毫无意义。但同时必须看到,第一阶段股东出资带有一定程度的静态、确定的性质,且依法须通过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予以公示又辅之以有关审查机关的介入,使得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较容易。而在第二阶段,公司资本运营完全掌握在股东、公司管理者等手中,外人仅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很难真正了解公司资本的实际运营情况,这无疑加大了资本维持原则的操作难度。所以有学者认为,“第二阶段之设计实远较第一阶段重要,且应更加绵密”,法律对第二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设计应给以更多的关注。
  
  首先您需要明白的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资本维持原则讲的是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的资本,其次,就是关于这个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中有两个发展的阶段。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一、公司股权属夫妻共有财产吗?
      一、公司股权属夫妻共有财产吗?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


·公司收购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收购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公司收购的作用表现在哪里? 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通过收购,企业规模得到扩大,能够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能够带来资源的充分利用,资源的充分整合,降低管理、原料、生产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从而降低总成本。 通过收购不同企业,可以针对不...


·国有企业改制申请书应该怎样写
      国有企业是指我国的企业是由国家进行运营和投资的一类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相关的国有企业改制申请书,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申请书写。那国有企业改制申请书应该怎样写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相应的解答。致: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属国...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退市后还是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退市后还是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退市后还是股东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是可以撤资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抽回出资额的。 股东擅自撤资的行为是抽逃出资。这样会导致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有的资本不一致,是一种欺诈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是什么?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私募基金的管理 1、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吸引了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不断流入。据统计,2007年一季度投资中国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募资75.64亿美元,同比增长329.5%,全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额将保持100亿美元以上,而这些基金主要是以外资为主。自...


·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决议吗?
      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决议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董事长不是股东会产生,而是董事会产生。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公司的最高领导者。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需要注意什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需要注意什么? 在当今社会中,不缺乏公司与公司、公司与外企之间的合作,这样不仅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在与外企投资商合作时,我们就需要注意一些细节,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讲解有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需要注意什么细节。 ...


·有限公司增资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增资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有限公司增资流程 (一)开立股东会 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开立验资账户 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


·与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履行
      与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履行 一、与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履行合法吗 是属于合法的; 如果属于上下级关系的,应该按规章制度执行。 如果属于两个独立法人主体,就看合同如何约定 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吗? 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


·股票股东变化什么时候公布?
       一、股票股东变化什么时候公布? 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变化通常会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如季报、中报、年报;遇重大事项,如公司股东发生变化,也会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公司的步骤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公司的步骤是什么? 当代社会,我国公司的形式分为很多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公司,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线责任公司经常会进行改制也就是改变为股份公司,因此普通老百姓都想要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公司的步骤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