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婚姻法也出台了,新婚姻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涉及到的方面很多,对婚姻问题的处理起到了更加规范的作用,让以前难以处理的婚姻问题变得好处理,但是也有的朋友想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但是不少朋友没有真正了解过,接下来,我们就给您详细的说说第二十条的内容。
  
  一、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二、诉讼离婚制度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释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③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新婚姻法第二十三条涉及到的内容和老婚姻法相比,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之所以做出修改,就是为了使得新婚姻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加有利于处理婚姻问题,因此,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深入了解,确保对婚姻法有所了解。
  
  


·离婚时哪些财产不分割?
      离婚时哪些财产不分割? 一、离婚时哪些财产不分割 离婚时,以下几种财产是不能分割的: 1、婚前个人财产 在新婚姻法实行以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机械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均可视为夫妻共同...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是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如果夫妻双方孕育有孩子,那么,离婚这件事情就不单单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了。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孩子跟谁一起生活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有哪些?请看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


·夫妻离婚财产追诉期是多久?
      夫妻离婚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在离婚后我们经常会见到有些夫妻因为财产的问题闹得非常僵硬,还有很多打官司的情况发生。那么夫妻离婚财产追诉期是多久呢?下面的我们马上给您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是什么 1、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


·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会怎么处理
      在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此时作为不想离婚的一方,认为只要自己不出庭,那就不能对案件作出判决,自己就可以不离婚。从法律规定来看的话,要是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会怎么处理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会怎么处理 离...


·醉驾拘役家属可以看望吗?
      醉驾拘役家属可以看望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拘役判决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属即可到看守所探望。但亲友探视需要遵守看守所的规定,按照流程进行探视,在实践中,亲友探视的通常需要注意以下情况:1、根据刑法规定,判据拘役的,罪犯每个月是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探亲的,但现实执行情...


·非婚生子女的含义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的含义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父亲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的方式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基本原则方面...


·法律允许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允许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持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专卖、变卖或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却无可奈何的现象,此类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实这涉及到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问题,该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是一个空缺。《婚...


·登记结婚一定要有彩礼钱吗?
      登记结婚一定要有彩礼钱吗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双方结婚的订婚礼物。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结婚一定要给彩礼...


·结婚一个月后离婚彩礼如何返还
      一、结婚一个月后离婚彩礼如何返还 解决离婚时彩礼怎么返还的问题,首先需哟按照前文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属于赠与的,无权要求退还;属于彩礼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请求退还彩礼钱。那么,法定的离婚退还彩礼的条件有: 1、 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哺乳期离婚小孩一定归女方吗
      一、哺乳期离婚小孩一定归女方吗 判决孩子抚养权依据: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哪些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归男方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


·离婚子女多大判抚养权就可以不用判了?
      离婚子女多大判抚养权就可以不用判了? 十八周岁就不用判抚养权了;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