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浙江省关于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当今这个社会,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被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进行处罚,这样才能约束您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我国法律对于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会依法作出假释或者减刑的决定,比如说浙江省关于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浙江省关于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的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应当减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三条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形外,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也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假释。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条罪犯既符合假释条件,又符合减刑条件的,一般应当先予假释。
  
  第五条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为基础,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综合考虑。
  
  第六条罪犯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的服刑期间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得分是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对罪犯逮捕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参照第一款予以综合评定,评定结果移送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减刑、假释时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或者有期徒刑罪犯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其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除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外,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或减刑后假释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因有重大立功表现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均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所称的判决执行之日、判决确定之日,均指判决生效之日。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生效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
  
  二、第二章减刑、假释的条件
  
  第八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在考核期内曾受到行政处罚,经教育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可视为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文化程度较低的罪犯,积极参加学习,态度认真,可视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老年罪犯、病犯、残犯(以下简称老病残犯)劳动态度端正,可视为积极参加劳动。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均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积极执行、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性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不履行的,不予减刑、假释;确有证据证明罪犯不具有执行、履行能力的,可予减刑、假释。
  
  首先我们需要为您详细阐述的是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中的一般性规定,包括我国实行减刑的意义等,其次就是减刑和假释适用的一系列具体的条件,包括确有悔改表现以及不存在社会危险等。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不同有哪些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不同有哪些因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名字上面很相似,因此也就造成一些人分不清楚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虽然这都是属于对财产的侵占,但本质上这二者还是不同的。那究竟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不同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从概念中能够看出来,职务侵占罪跟侵占罪的...


·一般诈骗罪检察院批不批捕?
      一、一般诈骗罪检察院批不批捕? 诈骗罪检察院批不批捕由实际的案情来决定。 (一)诈骗罪会批捕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滥伐林木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我们都知道滥伐林木是犯罪行为,但是关于滥伐林木罪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很多人也会好奇到底滥伐林木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呢?对此罪又该如何处罚呢?下面我们将为你解答相关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滥伐林木罪的定义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受理法院怎么量刑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受理法院怎么量刑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


·一、行政处罚最长拘留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处罚最长拘留期限是多久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在我国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二、行政拘留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


·一般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一般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多久
      一、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多久《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二、有期徒刑缓刑怎么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


·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上有很多概念看似不同但是却很容易混淆的,比如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没法对两者做一个正确的认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对这两个罪名做了一个区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有哪些?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什么
      可能有的人觉得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存在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不太能够分得清楚这两个犯罪。那到底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阅读由我们整理的下文进行了解。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


·中国对爆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爆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


·非法电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状的写法是什么
      非法电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状的写法是什么 一、非法电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状的写法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