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租房的表现形式是非常多的。就拿大家生活当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租房的表现形式是非常多的。就拿您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门面房来说,许多门面房上面都粘贴的有简单的转出声明。转租也是房屋出租当中的一种模式,如果解决不好的话,也容易引发一些纠纷。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房屋转租声明应该怎么写?
  
  一、房屋转租声明应该怎么写?
  
  本人于 年 月 日承租了 (出租人)位于 路(街)门牌号为 栋 号的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并签订了租期为 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因出租人告知本人以本处房屋申请借款并以将本人所承租的房屋作抵押,本人声明:
  
  1、同意在出租人借款后,即将本人承租房屋的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存入出借人指定还贷账户上。
  
  2、如出租人拖欠或无力归还借款,本人同意放弃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权利,由出借人按法律程序优先行使抵押物的处置权:本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赔偿等事宜由我们自行解决,与出借人无关。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房屋转租手续该怎么办理?
  
  房屋转租时,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并应在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出具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一)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证明;
  
  (三)转租合同;
  
  (四)转租的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擅自转租房屋的效力是怎样的?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的文义来看,承租人擅自转租行为是无效的,这也可以从最高法院奚晓明主编《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得到印证。
  
  最高法院这一规定,违背了“体系解释”和“当然解释”的民法解释规则。
  
  第一,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依照民法体系解释规则,从224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行为不受影响。其次,228条规定所谓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当然是指合同有效为前提的。
  
  第二,转租行为所导致房屋占有和使用转变,是否属于“处分行为”呢?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来看,我国相当一部分权威学者认为,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举重而明轻的当然解释告诉我们,既然无权处分他人物权的债权合同也不过是效力待定,那么转让对权利人财产影响更小的所有权权能的效力,就不可能是无效的。当然,现在主流观点认为,涉及无权处分的债权效力是有效的,那么转租行为的合同效力更应当有效。
  
  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合同自由,不应该随意干涉,司法解释将房屋擅自转租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显然缺乏依据。我们认为,房屋擅自转租行为,可以比照无权处分行为,其转租的债权效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次承租人提供更为灵活的司法救济。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转租声明应该怎么写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在房屋转出声明当中,应当具体的交代清楚时间地点以及购房面积和联系方式等等生活中,您见到的转租声明都是比较简单的。同时我们提醒您,房屋在进行转租的时候,如果不是房东本人,应当尽量让房东知道,避免发生租房以后的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书是什么?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书是什么 赔偿书是在经济活动中,遭受损失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一方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要求的文书。 与开发商协商 对于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的开发商来说,采用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满意的结果。购房者在直接找开发商协商和解时,应注意...


·房产遗嘱有哪些方式
      公民就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在生前立下遗嘱,对房产做出处理。实践中,就房产遗嘱来看有哪些方式呢?在继承房产的时候,一定要办理过户手续,不然的话就不能真正获得所有权。那到底房产遗嘱该如何过户?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产遗嘱有哪些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是法定的机关对法律事...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几日内可以毁约?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几日内可以毁约?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就不可以毁约了,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该合同有与法律相悖的条款,该条款即自始无效。如果要毁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缴纳定金的,定金不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


·单方可以卖共有房产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您可能听说过这样的事情:夫妻一方急需用钱或者是夫妻准备离婚,一方为了能拿到更多的财产而私自将房屋给卖了的情况。为此,不少人都想要知道在法律上,单方可以卖共有房产吗?现在,就由我们来为你分析解答。 一、单方可以卖共有房产吗? 要先搞清楚情况: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


·一、离婚房子给子女可以吗?
      一、离婚房子给子女可以吗?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把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孩子的,这个时候,夫妻只需要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即可。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及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重大民事行...


·一、房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配?
      一、房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配? 1、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


·安置房过户费用具体有哪些
      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进行征地拆迁的,个别地区的政府就会修建想要的房产来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我们称这样的房产为拆迁安置房。实践中,需要对这样的安置房办理了过户,那么才能真正拥有所有权,而此时安置房过户要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安置房过户费用都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安置房...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所涉及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所涉及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农村房屋的,没有全国的统一性规定,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补偿安置政策,但是基本的补偿内容应该包括如下几项内容:(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


·离婚房子过户给未成年子女怎么做
      夫妻双方在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情况下,选择了离婚的道路,而离婚最大的争议问题就是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如果实在有争论的,也有选择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况,那么离婚房子过户给未成年子女怎么做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离婚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理...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论是在农村地区还是城镇地区进行房屋的拆迁,都必须要对被拆迁户做好后期的补偿安置工作。此时双方之间也需要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下面,我们将为您带来相关协议书一份,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


·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谁来承担?
      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谁来承担?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一)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