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价格也在不断的飙升,在这其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价格也在不断的飙升,在这其中就会出现房产转让问题出现,那么安置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也就成为了您十分关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应法律法规来为您简单解释一下安置房转让合同。
  一、安置房转让合同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本案中拆迁户张某、徐某仅是与拆迁人签订了安置房屋的协议,还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他们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无效。由于双方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均有过错,故应判决确认双方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张某、徐某返还李某的房款28万,对购房款的利息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拆迁户对外买卖拆迁安置房的实质并非转让房屋而是转让回迁安置要求拆迁人给付房屋的债权。这种属债权性质的权利转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徐某之间买卖的标的实际上为要求拆迁人给付张桥安置房10幢204室的权利,应当依法认定为合同有效,由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拆迁人与拆迁户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将来建好的商品房进行“互易”的协议。在这种合同不是产权的互易。拆迁户失去了现存的居住房屋,换来的是拆迁人将来的尚未建好的房屋,是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取得的一种期待权,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即要求拆迁人给付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种权利的转让不属于上述不得转让的情形,故拆迁户可以将该种权利进行转让。本案中拆迁户张某、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只是名义上是房屋,即要求拆迁人给付张桥安置房10幢204室房屋的权利,至于第一种意见认为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条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而作出的管理性规范,并非认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七十九条中所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的“法律”所指是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范。综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在市场经济竞争压力下,一些违法分子会根据安置房转让合同中的漏洞,来赚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构建诚信体系社会的建设,所以,这就进一步要求我国必须严格审理房产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
  
  
  


·异地身份证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
      异地身份证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异地丢了身份证可以在当地补办,户口本需要回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办。1、根据《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


·龙泉国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龙泉国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城市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的,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期间是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当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通过特定的流程,提供相关的材料向相关的机关进行申请。下面就来了解一下龙泉...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法律后果是什么?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法律后果是什么?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容易忽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这一环节。可能有的人就算知道这一环节,也觉得办不办也没什么区别。但是我们今天可要提醒您了。接下来我们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法律后果的内容,看完之后相信您会对土地使用权产生应有的重视。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


·惠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惠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想离婚去哪起诉离婚证吗办理地吗?
      不管是哪种诉讼,都涉及到一个管辖地的问题,诉讼管辖是指同级或不同级各个法院受理不同案件的职权分工和管辖的范围划分。诉讼管辖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常见的是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当然具体到每个案件还需结合相关的规则对管辖地进行判断,那么想离婚去哪起诉离婚证吗办理地吗?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经济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重要的一个产业项目。房地产业作为一个行业,应该有着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行业行为。那么,上海房地产新政策有哪些?项目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上海房地产新政策有哪些?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凡是使用国家土地的个人和单位,都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使用国有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会不同,它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开始计算。那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土地...


·平度征地拆迁烧死农民一审判决结果
      平度征地拆迁烧死农民一审判决结果 一、事件经过 2014年3月初,山东省平度市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对村土地增值收益款分配不满,在房地产项目施工工地附近搭建帐篷,由多名村民昼夜轮流看守以阻止施工。杜家疃村原主任杜群山与该工地围挡承建商代理董事长崔连国共谋,对村民进行恐吓。此后,崔连...


·北京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情形?
      北京农村宅基地房屋,也就是北京的一些农户或者是个人私自占有和利用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用来作为住宅的房屋,而这一类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情形有哪些是很多北京市民关新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北京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情形。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定义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


·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


·土地使用权大证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大证是什么意思?买房的时候,您都有可能听说过土地使用权证大证和小证的说法,刚开始接触的时候很多人都弄不清楚。土地使用权大证和小证的说法其实不是官方的说法,是民间对开发商手里的整个小区的土地证以及个人房子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之间的说法。那么,土地使用权大证是什么意思?详情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