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怎么撤销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企业工作时,是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导致了员工发生了意外情况,那么我们就需要向企业递交工伤认定书和材料,现如今,有一个问题面临,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怎么撤销,这就需要我们来探个究竟了,话不多说,我们这就为你排忧解难,希望以下咨询能够帮助到你们。  
  
  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怎么撤销
  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判定依据是可以撤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认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决的内容,即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居中,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这就决定了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后,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起诉,在这样的情形下,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停止执行,才是探讨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律效力的意义所在。要明确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应首先明确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通过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经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生效之前,都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在事实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问。此是出于对行政主体地位与作用的信任和尊重进而稳定法的安定性的考虑。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否则其请求将被视为无效请求,而不予以受理。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都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义务。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 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因此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非经法定机关撤销或中止执行,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应区分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并未对劳动者所受伤害做出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工伤认定书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是中止执行。而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我们在此着重讨论的问题,也是工伤职工维权过程中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环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并不影响工伤职工,依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工伤职工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用人单位商谈工伤保险待遇不成的情况下,而进入劳动仲裁的程序后,则对工伤职工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不利。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撤销和中止之前,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在用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即使走完行政复议的程序而进行政诉讼,也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的审理以及之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进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往往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再根据案件确定的结果,确定是案件否继续审理。综上所述,就是对工伤认定书能撤销吗的理解,我们所知,在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认定材料,并在审核期间,是不可以撤销的,若还未受到处理,判定,审核等程序的话,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销的。通过了这么多的介绍,我们真心希望帮助到了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确的问题的话,欢迎向我们咨询。
  
  
  


·股骨颈骨折工伤能获赔多少
      一提起工伤,想必大多劳动者并不会陌生。其实,工伤指的是我们在工作的过程因工作原因所遭遇的伤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我们遭遇到工伤,可以申请工伤的认定和伤残评定,之后就可以就工伤来申请单位的赔偿了。那么股骨胫骨折工伤能获赔多少呢?赶快随着我们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遭遇工伤...


·公路工程工期违约处罚金标准是什么?
      公路工程工期违约处罚金标准是什么?公路工程工期违约处罚金标准是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三倍,具体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的约定。工程工期延误赔偿金的基本原则为,若赔偿金额代表了在合同签署之时因工程项目不能在合同的最后期限之前完成,而造成业主损失的合理预测,此时的赔偿金额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工程质量纠纷可以提起诉讼吗?
      工程质量纠纷可以提起诉讼吗?工程质量纠纷可以诉讼处理,在工程进行发包后,发包人要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要约定工程交付质量、工程款支付等的问题,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提起诉讼的,需要满足起诉的条件,并且起诉人要提交起诉书。二、《...


·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比实际发放的少是为什么?
      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比实际发放的少是为什么?1.公司这么做是为了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少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偿金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比劳动合同的工资高,劳动者务必要保存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尤其是现金支付工资,务必保存好工资单。如果有劳动争议,公司往往会按劳动合同主张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不...


·浙江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浙江中小企业众多,有的企业缺乏管理,安全事故频出,对于受伤的职工来说,进行工伤鉴定非常有必要。劳动保障机构发放的工伤鉴定书中,会明确具体的工伤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的赔偿费用也不同。那么浙江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浙江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工资报酬应该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时就确定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按时支付工资,可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引发的纠纷事件,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掌握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显得非常重要。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有哪些条文?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学习下。 ...


·公益性岗位的工伤认定需要确定其赔偿主体
      公益性岗位的工伤认定需要确定其赔偿主体。而在实践中很难去找社保单位等进行赔偿,毕竟公益性岗位是其出资建立的旨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解决生活需要的一种方法。如果要求这样的做法还要付出赔偿的话那么其就不会称之为公益性岗位了。所以公益性岗位的工伤认定是否有必要是值得探讨的。 公益性岗位工...


·一、劳动合同户籍地址写错要紧吗?
      一、劳动合同户籍地址写错要紧吗? 劳动合同户籍地址写错是不要紧的,一般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更改,只要不改变合同意思是可以改的。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签劳动合同时有错别字或者填错,可以划掉再做修改,但需要保证的是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长期无固定劳动关系怎么解除?
      一、长期无固定劳动关系怎么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什么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呢?
      什么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呢?一般是在工作期间内劳动者人身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才需要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一旦确认构成工伤事故的,那么之后就可以按照法律中对工伤事故的规定来处理了。而这个认定工伤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本站我们整理认定工伤的程序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1、工伤认定申请 ...


·周六周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周六周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周六周日加班工资标准周六周日应该休息而加班的,属于休息日加班,单位应该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