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不构成共犯的情况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对于共同犯罪很多人理解的就是多个人一起实施犯罪,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样其实不一定就能构成共同犯罪。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到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不构成共犯的情况有哪些
  
  刑法中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九种情况:
  
  (一)共同的过失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则必须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为的行为,故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因二者主观上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不以共犯论处。如甲、乙是同一装卸公司的工人,二人在装卸货物时违反规定在车上往下扔重物,将一过路人砸成重伤,对甲乙则应分别定过失致人伤害罪。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结合,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一人出于直接或间接的故意而实施的某一行为,与另一人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施行的某一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医生甲为杀乙故意加大处方的药量,护士丙因工作不上心未发现而直接用药,造成乙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丙因过失构成医疗事故罪,二人不是共犯。
  
  (三)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到某商店盗窃,甲盗得自行车一辆,乙盗得衣物若干,二人是同时犯,因无共同犯意的联络,故不是共同犯罪,按各自所犯罪名论处。
  
  (四)故意内容不一的共同行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该不同的罪过内容决定了行为性质的不同。如甲、乙共谋想教训一下丙,二人到丙家后,甲基于伤害的目的殴打丙,而乙却出于杀丙的心理将其致死,则二人因故意的内容不同,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论。
  
  (五)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
  
  对共同犯罪的范围的界定要求行为的同一性。若其中一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又犯其他罪的,则超出的部分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行为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其为“实行过限”。如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在户外望风,由乙入室行窃。乙入室行窃后,又将熟睡的丙女强奸。则此案中乙的强奸行为已超出盗窃的共同范围,甲与乙不是强奸罪的共犯,只是盗窃罪的共犯,乙应独自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六)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销赃等行为:
  
  由于中国受几千年封建礼教的影响,“亲亲得相首匿”,亲朋间一些窝藏、包庇、销赃的行为,因事先无通谋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使是事先已明知其犯罪行为,但因未参与该犯罪行为,也不构成共犯,而只以窝藏、包庇、销赃的行为性质单独定罪。
  
  (七)利用他人为犯罪工具的间接正犯,单独定罪处罚:
  
  刑法学将本人不是实行犯的称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利用的是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实行犯罪。它与犯罪实行人不构成共犯。原因在于,间接正犯是将他人当成了一种工具,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二是利用了他人的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合法的职务行为实施犯罪;三是利用他人无过错行为;四是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五是利用他人的无构成要件行为,如教唆自杀。如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此案例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利用丙作为犯罪工具,是间接正犯。丙则不构成犯罪。再如甲某唆使一个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某商场中偷出金项链三条,然后拿到集市上销赃,并分给乙一半赃款。此案例中因乙不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甲乙不构成共犯。甲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此种情况不是共同犯罪,只对间接正犯单独定所犯之罪。
  
  (八)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的联系,尽管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片面共犯的判断,关键在于犯意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如前例中的医生甲为杀乙,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丙发现后出于同样的杀乙之心,而未指明,按药方给乙服药,致乙死亡。这里丙暗中帮助直接实行犯罪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对甲、丙不能作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单独定罪处罚。
  
  (九)法人犯罪,对其不以共犯论:
  
  单位犯罪不分主从,实行双罚制,只对法人定一罪,尽管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也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责任人与法人单位间不是共犯关系。如某乡木材制品有限公司,因加工木材耗电量大,经过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一致同意盗窃隔壁纺织厂的电力,他们采用挖地道的方式到对方的变压器上搭电线,并且偷电长达三个月,致使该厂损失了30多万元。此案例中盗窃电力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由于刑事立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种犯罪,故根据最高检2002年7月8日〈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总是的批复〉的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追究直接现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终处罚是按个人犯罪处理的,直接处罚相关负责人。
  
  当然,刑法中也有例外,即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犯罪及自然人与某单位勾结,则可成立共同犯罪。
  
  总之,刑法理论要求我们对待共同犯罪特别注意: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各人行为的简单相加。我们在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上都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犯人的行为。正确区分共犯关系,也是有力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法治要求。
  
  要是可以认定成立共同犯罪的话,那此时就要根据各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其具体的身份。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认定为从犯、胁从犯的,在具体处罚的时候是要被对主犯的处罚轻一些的。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我们就为您解答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过失犯罪的一个“兜底”条款,一般来说,您对它比较陌生,但是这个罪名实际上并不少见。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究竟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我国法律中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


·刑事诉讼法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怎么样的?1、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


·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
      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2)招募...


·在我国小额贷多少可以判刑
      其实现在小额贷在贷款领域也是非常的盛行的,平常有很多人在买车或者是经营一些小本生意的时候会选择小额贷款,因为一般申请小额贷款的金额也不是特别的多,其实正规的小额贷款所针对的贷款的对象是有规定的,目前有少部分人对小额贷不是特别的了解,所以才会提出在我国小额贷多少可以判刑这种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


·刑法规定绑架致人死亡怎么判
      刑法规定绑架致人死亡怎么判 一、刑法规定绑架致人死亡怎么判 ? 1、绑架致人死亡的判刑标准一般都是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


·死刑复核指定辩护人合法吗?
       一、死刑复核指定辩护人合法吗? 死刑复核指定辩护人是合法的,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死刑复...


·伪证罪的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作伪证的就一定会构成伪证罪吗?不一定。因为我国法律要求构成伪证罪的,必须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相应的做虚假证供的行为,此时对主体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那要是实践中确认犯伪证罪的话,伪证罪的量刑处罚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伪证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305条之...


·司法鉴定重伤害就能拘留嫌疑人吗?
      日常生活中,因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情并不少见。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取证需要,通常会给受害人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重伤害就能拘留嫌疑人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简单和您谈一谈。 一、司法鉴定重伤害就能拘留嫌疑人吗?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


·做传销的人被抓了会判刑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行为人只是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会受到治安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如果行为人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被判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


·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要件是什么
      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煤气发生炉,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