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技术咨询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技术咨询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技术咨询合同是指企业与提供技术咨询的一方签订的,就技术咨询服务的详细事项作出约定的合同。我们知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难免会产生争议。那技术咨询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我们整理了以下文章,相信阅读之后可以解决您的疑惑。一、技术咨询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办法解决合同争议。如果选择仲裁管辖,应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如果选择诉讼管辖,也应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等特点。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诉讼制度比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全面、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等特点。二、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协议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规定在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应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按照规定,在重庆市一般财产案件诉讼标的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标的低于200万元的合同,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应由某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2、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3、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4、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其中诉讼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诉讼的程序较仲裁来说更为严格、公正,但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应注意诉讼成本的控制,同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就合同的管辖法院应做出约定。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
      保证人是债务人向其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从保证人的定义可以看出,保证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如果担保合同无效的话,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下面小编将为您作简单介绍。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


·股权转让法定解除合同后怎么做?
      股权转让法定解除合同后怎么做? 一、合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怎样处理? 1、转让方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1条规定:(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出让方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合同生效?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讲,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车辆损失可以申请代为赔偿,而人员受伤不能享有代为追偿权的。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以及七百七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


·小额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可以,小额诉讼适用于劳动仲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审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2、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包括本数);3...


·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是什么?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是什么?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 质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的权利,拥有将质押品进行拍卖或者变现的一种权利。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


·如何确定旅游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旅游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旅游合同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旅游合同一般不会约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出现争议,旅游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


·合同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合同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一、合同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