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主动自离有工资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自离有工资吗?自离即自动离职,是员工擅自做出的离岗行为,相当于无视自身应进行的工作,在工作时间直接离开岗位,去办理其他私人事项的旷工行为,和辞职是不同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有可能需要赔偿单位经营、生产的损失。若是因特殊原因未到岗工作,出现工资未到帐和被辞退的,可求助于律师。
  
  
  一、什么是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二、自动离职能否享受辞职工资待遇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三、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处理、会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二)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三)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由此可以看到,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四)企业享受违约金求偿权
  
  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六)企业用哪些形式通知职工回单位方能对逾期不归者进行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1994]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自离有工资吗?自动离职一般无法获得工资待遇,除非特殊情况。对于自动离职人员,单位有解雇、处分等权利,还可能索要生产经营损失赔偿。若要进行离职或因私请假,应事先和用人单位打好招呼,双方协商后再进行。试用期内劳动者应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合同,正式员工应提前三十天解除。有劳动纠纷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特殊劳动者需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特殊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比如对于在华的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工作的,必须先获取就业许可证或者拥有专家证等其他特殊行业工作证。自然人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单位的各项条件,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之间一般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再比如,公...


·员工的工伤休假工资怎么算?
      员工的工伤休假工资怎么算?员工的工伤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主要是: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


·建筑工程安全怎么认定事故
      第一个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下面这些情况的,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施工未按照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的。所以导致了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第二个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出现下面几种情况应该负相应的勘察责任和主要的责任。在...


·南京是一个繁华的都市,很多人在一天繁忙的工作之后都会给自己安
      南京是一个繁华的都市,很多人在一天繁忙的工作之后都会给自己安排很丰富的夜生活,其中少不了喝酒的场合。但是酒后涉及到的一个问题——酒驾,侥幸心理的人估计会直接把现在严格的法律法规抛在脑后。南京醉驾180以内已经达到危险驾驶罪,将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定罪处罚。下面详细的向您介绍一下关...


·一、工作了十年以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怎么赔偿?
      一、工作了十年以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企业给职工提供过节费个税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给职工提供过节费个税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所得,均属于工...


·工程质量罚款模板怎么写?
      工程质量罚款模板怎么写? 无论大小,每个工程都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所以我们一定都希望工程能够保质保量的顺利进行下去,那么就一定要熟悉监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标准。但是人非圣人,我们也免不了会犯一些错误,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处罚单,那么工程质量罚款模板怎么写?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1、 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并且核对好证据原件。虽然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代为当事人出庭,但是不排除当事人想要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辩论或者想要旁听,因此在开庭前最好征询当事人意见,以免开完庭以后当事人对律师有意见。如果当事人不参与庭审,则要事先和当事人联系好...


·辞退员工补偿要算提成吗?
      辞退员工补偿要算提成吗? 一、辞退员工补偿要算提成吗? 辞退员工补偿要算提成的,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


·工伤认定容易推翻吗?应该怎么做?
      劳动者在进行劳动时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相关企业部门要对此负责和赔偿。 工伤认定在这之中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工伤认定就是相关部门对劳动者受伤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工伤的一个确认环节,一旦工伤认定成立,还能够推翻吗?关于工伤认定容易推翻吗的问题,我们将通过下文给予介绍。 一、向上...


·诉讼劳动合同违约有时效吗?
      诉讼劳动合同违约有时效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