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们常见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此时一般是在夫妻之间均等的进行分割,但需要适当的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婚内,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吗
  
  《该制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所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三、哪些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上文的解答我们知道,夫妻在婚内也是可以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只不过此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具体的内容您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到我们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长沙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长沙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


·离婚什么条件得到孩子抚养权
      离婚什么条件得到孩子抚养权1、积极条件教育程度高、经济条件好、跟孩子感情好、从小跟随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时间多2、消极条件绝育,对方有严重疾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3、硬性条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八...


·离婚后小孩抚养费要给多少
      离婚后小孩抚养费要给多少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有固定收入的,给孩子的抚养费根据其月收入20%~30%的比例,给孩子抚养费,如...


·一、离婚案件财产纠纷合并处理可以吗?
      一、离婚案件财产纠纷合并处理可以吗? 1、 首先,两个纠纷案件不可以并案审理; 2、其次,两种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第12条、第13条,财产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只是婚内财产的再分配,而离婚后的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其由侵权责任来规范; ...


·子女抚养权父亲母亲如何争取?
      在现在社会中,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如果有了孩子,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成了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孩子的抚养权方面,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无论经济条件是好是坏,都会希望孩子能跟着自己,由自己抚养。那么子女抚养权父亲母亲如何争取?下面我们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离婚案中,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


·事实婚姻的解除该如何操作
      事实婚姻在我国可以说是历史的产物,虽然现在还有一些事实婚姻的存在,但新的事实婚姻已经没有再产生了。根据相关规定,男女之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了同居关系的,并且日后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实践中事实婚姻也是有被解除的可能,那此时事实婚姻的解除该如何操...


·一、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重婚罪?
      一、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


·现在离婚官司好不好打?
      离婚诉讼在我国诉讼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很多人都在考虑所涉及的离婚官司是否自己就可完成,如果当事人自己就能够很好的处理这一问题就会不再考虑增加费用去请律师。那么,现在离婚官司好不好打?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回答,具体需要根据许多因素进行判断。 一、离婚官司是否好打 离...


·法院判决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一、法院判决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


·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为几年?
      日常生活中,因一些司法机构人员违规操作,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样,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受理后会在三十天内做出是否支持国家赔偿的决定。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要在规定期限内,那么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为几年?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


·国家电机噪声标准是什么?
      国家电机噪声标准是什么?了解过我国制造行业生产的人基本都会接触到一个名词,国标。国标适用于很多产品,比如一般的白酒行业,对酒精含量等测定依据的就是白酒类的国标;比如汽车生产的废气排放标准,依据的也是国标,只要符合国标的产品基本都是合格产品。那么,国家电机噪声标准是什么?详情参考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