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都不是由董事长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都不是由董事长一个人具体决定的。这些重大事项,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经过股东的表决以后,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这些政策才能够具体的实施。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到底包括哪些的问题也有所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第74条规定,如果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因此,《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股东的权利远不止于上述十项,股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或设定其他权利。
  
  公司经营过程当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公司高层人员管理的变动,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债务债权关系的处置等,这些都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股东共同决定。
  
  


·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开除吗
      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开除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开除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费用大概是多少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费用大概是多少 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而且现如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员工进行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贯标的过程当中是需要结合企业的切实需要,花费一定的贯标费用的。因此作为企业的股东和直接负责人,在贯标的过程当中,肯定最关...


·私募基金公司上市要注意的问题
      私募基金公司上市要注意的问题 一、私募基金公司上市注意的问题 1、上市公司将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法律问题。 由于上市公司的资金都是股东的投入(特别是包含了通过公募的中小股东资金的投入),因此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公开披露原则。而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的行为,又很...


·公司法人签字未盖章合同还有效吗
      公司法人签字未盖章合同还有效吗一、公司法人签字未盖章合同还有效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合...


·自然人股东和原始股东区别有哪些?
      自然人股东和原始股东区别有哪些?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而原始...


·收购公司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诉讼风险
      收购公司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诉讼风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断的发展壮大,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往往会对一些公司进行收购。那么您知道收购公司是什么意思吗?可能面临哪些诉讼风险呢?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收购公司是什么意思 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


·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资料?
      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资料? 一、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资料? 变更公司名称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变更前后公司的名称等的资料,具体的资料如下: (1)领取核名通知书 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 (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 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


·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
      在公司和其他有关机构发生了债务债权纠纷的情况下,有的时候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公司的法人代表为被执行人,很多人会觉得这一点和我国公司法当中规定的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的资产是要分开的相关规定是有所违背的。因此针对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的这个问题是充满疑惑的。 一、追加公司法定...


·在我国到底什么是小微企业融资
      小微企业融资并不是一个专业的名词,严格的来说,小微企业融资也应该划分为企业融资的。只不过因为小微企业在融资的时候困难非常的多,如果不是依靠政府的扶持政策,可以说小微企业融资的成功率简直是微乎其微的。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才有人不是特别了解,在我国到底什么是小微企业融资? 一、在我国到...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健全、完善的中小股东保护体系。但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是纸面上的一种权利,只有当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积极行使这些权利时,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那么实践中作为股份有限责任...


·民法典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民法典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一、民法典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停水停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根据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根据约定和有关划定提供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