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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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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国有一部分公民,容易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我国的刑法相混淆。要知道,刑事诉讼法和我国的刑法其实是两部法规。具体的要求和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不管怎样,我国立法人员在制定这两项法规的时候都是有着相关的立法原则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二、刑法的三大原则为:
  
  1、罪刑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据为《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为我国《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可不只包括三大原则。我国的刑诉法的原则一共有十一条,分别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着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我国司法体系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依法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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