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森林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关于森林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我国土地包括有各种类型,森林土地、耕地、城市建设用地、废弃地等等,土地是国家所共同拥有的,但公民有使用权,可以对土地进行改造、收益,不同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关于森林土地使用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法律规定吧。
  (一)土地与树木的关系
  按照传统的土地观,土地之上的树木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原则上不能成为独立的客体。但是,根据现代土地观念,树木不再看作是与土地一体的客体。虽然,在物理属性上,树木与土地不能分离,但是在法律上完全可以将两者登记为不同的物,从而完成两者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人不再当然享有地上附着物树木的所有权。土地与树木可以分别所有与处分。
  (二)我国现行立法分析
  我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和竹木;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可见,森林资源包括林地及其上的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和定着物。我国《森林法》与《森林法实施条例》之间有一定的冲突:依据《森林法》,林木是与森林相并列的两个客体,但是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却被包括于森林之中。问题在于,《森林法》规定,森林不能为个人所有,林木可以为个人所有。但是如果依据《实施条例》,林木包括于森林之中,那么个人就不能对其享有所有权了。我国土地与树木的法律关系应为:第一,土地与森林、林木为不同的客体物:已经登记的森林、林木是与土地相分离的不动产,可以作为独立物而存在,并可以单独转让。未经登记的林木,原则上不能作为独立的不动产,但是如有交易上的必要,也可以与土地分离,转移其所有权。森林、林木与土地分离而独立纯为法律技术之势即登记。第二,森林与林木,法律区别对待:森林一律公有,林木允许私有。第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移,国有林木的所有权可以转移。国家所有的林木可以转移为集体、私人所有。第四,私人可以拥有林木的所有权,但是不能因此而获得林地的所有权,也即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因地表上的附着物的权属的变化而变化。私人只能享有林地的使用权。从定义上来说,土地和其上的森林应该是分开独立的,即土地使用人无权对森林进行处置,而林木、森林是不动产,可以单独转移获得收益。除此之外,像林木是允许私有的,但森林一般都是公有的,要注意区别。
  
  
  


·黑龙江征地补偿金额是多少
      黑龙江征地补偿金额是多少 政府要发展,肯定就要回收土地,通常在征地的时候都会补偿一定的金额以避免让人民吃亏,一旦涉及到金额,我们都需要谨慎对待。那么在黑龙江征地补偿金额是怎么计算的呢,征地的程序以及金额计算我们都要知道,否则等等分少了补偿金额,具体有有分税费,征田,征树等细节金...


·集体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之后,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后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如何办理转让手续呢?今天我们对集体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的具体流程为您介绍一下。 1、申请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


·土地无偿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吗?
      土地无偿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吗? 一、土地无偿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吗? 是的,如果不规定,就不能确定合同的有效时间,土地无偿使用合同范本涉及土地具体的面积以及位置,土地的使用途径承包的形式,承包经营期限,第二就是具体的支付方式。 无偿使用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是多久
      一直以来,农村和城镇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就是不成正比的,想要让农村的土地资源也逐步的向资本市场发育,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也是一个必然的阶段。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作为我国开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当然也有时间限制,一般耕地的流转期限是不能超过30年的,草地的话是...


·如何处理家庭征地补偿款纠纷?
      如何处理家庭征地补偿款纠纷? 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国家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为征收公民的土地,那么在征收后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金,在进行征地补偿金发放时,也经常会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家庭征地补偿款纠纷?按照有关规定,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复议和协商等方式来解决纠纷,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下。...


·刑诉法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刑诉法地域管辖,当案件发生在不同地方时有产生不同的情况,那么刑诉法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产生的案情又归属哪里?接下来就让我们具体的讲解一下,让您对他有个更深刻的印象。一、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


·小产权给土地使用证吗
      小产权给土地使用证吗一、《土地使用证》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一般在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纳入房产税计税依据吗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纳入房产税计税依据吗?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


·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
      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我们都知道资产分类一般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属于外购的无形资产,既然是无形的资产那么实现条件和使用权执行条件在计算和产生条件方面存在会很多的疑问。那么我们在购买土地时,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呢。 一、新会计准则规定 ...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征用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和统一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洛阳经济使用房土地使用金怎么算?
      洛阳经济使用房土地使用金怎么算? 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的分类与计算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