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有什么惩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不仔细查看合同条件有哪些,被诈骗大额财产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真看清条款再进行签订。下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惩罚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定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和处罚
  (一)刑法条文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处罚根据刑法第40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三、认定
  
  (一)区分本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是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有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离,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二)区分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主体则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一些合同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等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这些合同过程中如果玩忽职守,而有关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亦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前段时间的主管人员与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此都应承担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定罪则应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特征分别以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论处。
  (三)认定本罪要注意与对方的行为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只有对方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于段实施了诈骗,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本罪才能构成,如果对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后亦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但由于对方行为不属诈骗,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因此,本罪的成立要以对方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成立为前提,当然,对方诈骗犯罪成立,并不意味着本罪一定成立,如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却被对方诈骗,或者对方虽然诈骗得逞、后又追回了一些损失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就不应以本罪定罪。上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惩罚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国家人员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重要合同时不负责任导致被骗是玩忽职守的行为,需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
  
  
  


·劳动仲裁裁决前允许申诉人撤诉吗
      您都知道,在我国,劳动争议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那么,在实践中,究竟应该怎么去申请劳动仲裁呢?此外,在法律上,在劳动仲裁裁决前允许申诉人撤诉吗?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明。 一、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施工合同组成内容包括什么
      施工合同组成内容包括什么《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1、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


·无法举证劳动关系怎么办,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劳动者向仲裁庭申请仲裁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证明自己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要想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不是那么简单的,这就需要进行举证才行,那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劳动关系怎么办呢,会有哪些后果呢? 一、无法举证劳动关系该怎么办?...


·上海加盟店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上海加盟店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建设工程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中经常签订了一种合同,因为工程建设是很庞大的一项工程,必须要签订合同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很多时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会混淆建设合同是是属于属于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那么到底建设工程合同是...


·一、社会保险法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社会保险法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20...


·劳动调解仲裁程序规定的时间是多久?
      劳动调解仲裁程序规定的时间是多久?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


·如果员工辞职公司能扣代通知金吗?
      如果员工辞职公司能扣代通知金吗? 1、需要看是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2、如果员工没有通知企业立即走了,且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不能扣员工工资的 3、如果员工没有通知企业立即走了,且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企业损失,如果工资额不能相抵,应该向劳动部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追加...


·江苏省如何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江苏省如何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内部责任划分
      在工程质量争议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发包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后就内部责任上可以看作按份责任因承包合同的权益实际上由挂靠人享有,义务实际上也是由挂靠人承担,而被挂靠人取得的收益只是管理费,故可以考虑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如果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


·劳动合同无效怎么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怎么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